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深圳建设 > 政府法制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要有法治思维

来源: 日期:2015-05-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王成义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未成年人稚嫩而懵懂,他们需要呵护和教育。可是,我们不断听闻未成年人遭遇不幸的恶性事件。福建南平小学生遇害和广东佛山小悦悦遭车碾身亡的伤痛尚未淡却,南京江宁2个幼女饿死家中;江西南昌一留守儿童家庭3兄妹溺亡;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等事件再次刺痛着你我和全社会的神经。

  痛定思痛。在我们取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巨大成就的今天,难道不能承受保护未成年人之轻?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可以说上几大箩筐。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在道德异化、权利本位膨胀的今天,唯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才最为切实。于是,在国家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下,全国很多地方(包括深圳)不停地立法、修法。这当然是好事,但我认为这只是“修法制”,还不是努力的全部,我们应当朝着法治努力。法治的境界是“法律要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同时人们要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

  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肯定未成年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本位。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规定,看似全方位,但这是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轨迹出发的。肯定未成年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本位,需要从国家基本法律民法着手,如监护、权利和行为能力、侵权责任等等。就监护而言,国外如美国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和机制,而我国《民法通则》仅笼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南京江宁女童饿死案中,女童的父母已因吸毒被抓,假如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将女童交由合适的人监护,悲剧大可避免。其次,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应当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本位,这涉及到抚养、教育、免受侵害等等。我国已有一些法律,但还是要借鉴日本《学校午餐法》和德国《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法》等国外先进立法理念。

  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得到普遍遵守。徒法不可以自行。我国的法治文化并不发达,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在遵守和执行方面诟病多多。《义务教育法》振振有辞,但仍有失学和流浪儿童。未成年人抽烟喝酒也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谁之责?

  “法律是道德标准的最低底线。”在某些个人或群体道德缺失、社会有效机制尚未建立情形下,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