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2〕133号
各有关单位:
2022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我局就《深圳市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广大公众的关注,提出了多项意见建议。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深圳市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
《深圳市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意见单位 | 条文编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大公低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建议明确“绿色金融”的定义,以便于理解何为“具备绿色金融特性的企业或者项目”。 | 不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二条对“绿色金融”已有明确界定。 |
2 | 第八条 | 【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具体指什么程序?在“深圳市绿色企业评价规范”文件中并未看到程序要求,建议明确。同时,考虑到第三方机构内部的合规需求,可能会增加内部程序,故建议“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修改为“不得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采纳 | 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不得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3 | 第九条 | 【对象要求】“(二)委托认证和评级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深圳市绿色企业评价规范或深圳市绿色项目评价规范。”根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是“具备绿色金融特性的企业或者项目”,请明确“具备绿色金融特性的企业”是否一定为“绿色企业”,如主要提供风电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可认为是“具备绿色金融特性的企业”,但其并不非常适用“深圳市绿色企业评价规范”的打分,该规范从评价内容来看主要针对绿色生产或绿色制造企业。而大部分绿色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绿色金融特性。所以,建议对评价对象进一步明确。 | 不采纳 | 本办法仅对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活动进行规范,“评价对象”由金融主管部门确定。 |
4 | 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 | 建议在第六条(或第七条)考虑: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机构需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备案,建立机构的认证和评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理由:认证和认证机构管理,适用于国家的认证认可条例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 不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未授权对“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机构”实施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