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2日,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二条规定,市水务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征集《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的修改意见。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共收集社会公众意见4条,现按规定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
感谢对市水务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2:
《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序号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关于第三点、征收标准的(一),建议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其水库淹没区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划定具体的面积。 | 采纳 | 征收方案已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1996)中已明确规定如何划定水库淹没区范围。 |
2 | 八、后续监管中第三行“违反法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改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逗号改为顿号 | 解释 | 征收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表述。 |
3 | 关于第六点、缴纳程序中关于石油、天然气的部分建议改为“处于石油、天然气开采期的,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复核缴纳金额后,……” | 采纳 | 已修改对应表述。 |
4 | 四、缴库中的第二行“商事主体”应去掉文字填充颜色。 | 采纳 | 已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