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我局就《绿色投资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截至2022年8月19日,收到2家单位回复,共提出11条意见,已采纳11条反馈意见并做出修改。详见以下汇总表:
《绿色投资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联合赤道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 建议:第四条(一)“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五千万元,且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且依法依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理由: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会相应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等地方规章文件。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将第五条(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理由:第一,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为政府部门,若开展审核,是否与政府部门职能冲突,建议删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第二,建议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审核环评类别属于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哪一种。基本代表了环境影响的程度是重大还是轻微。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删除第五条(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及不合理,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 理由:该项实操性较低,建议删除。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将第六条(一)“评估项目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及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的符合性;”修改为“(一)评估项目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及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理由:第一,建议补充选址符合性;第二,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议全文保持一致,均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删除第六条(五)“并分析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回复效果的可达性;” 理由:建议删除,环评的工作又重复一遍,且从金融机构专业能力来看,不具备实操性。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删除第六条(六)“以及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理由:目前环评工作实际开展中相关内容论证较少,且从金融机构专业能力来看,不具备实操性。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将第七条“(四)项目主体建立的应急预案”修改为“(四)项目主体建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第七条(八)表述修改为按照……的要求按时完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理由:国家有规定每年3月15日之前完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披露名单一般不覆盖全部的主体。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 |
建议:第十一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和年度环境风险监测报告工作。” 理由:对应文件的投前及投后工作要求。 | 采纳 | 已修改 |
建议: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开展绿色投资评估适用性判断的服务数量、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服务数量、绿色投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 采纳 | 已修改 |
中财绿指(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三款内容。 理由:金融机构并非环境影响评价专业人士,非专业审核专业机构出具报告难度可想而知,除非在出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指引。 | 采纳 | 已修改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