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至12月7日,我局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和深圳市司法局官网,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关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希望政策能让2021年把实际经营地从前海外迁入前海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申请,望前海管理局能够重视一下! | 采纳 | 已修订,详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八款第一点。 |
2 | 租金补贴对象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的企业。 请前海管理慎重考虑此条款的合理性,补贴应针对真实在前海办公的企业,而不是针对新注册的公司才享有补贴! | 采纳 | 已修订,详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八款第一点。 |
3 | 我司对于贵局在2022年11月08日发布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将办公租金补贴扶持周期明确为36个月以及将迁入企业明确纳入“新落户”范围表示赞同与感谢。贵局在审核过程中及时发现补贴申请单位的痛点,迅速做出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前海管理局的高效和专业,令到许许多多我司这样新落户前海的企业感受到了政府及政策的透明、稳定和可靠。恳请贵局关于2021年房租补贴的批复可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标准尽快落实、公示。 | 采纳 | 已修订,详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八款第一点。我局将在政策修订完毕后加速落实。 |
4 | 针对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小条提出以下意见: (十)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其他重点机构”是包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4.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5.独角兽企业;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建议可以加入“前海A类企业”或“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因为以上的重点机构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较难达到。 | 部分采纳 | 感谢您关注政策并提出宝贵建议。我局将统筹考虑,针对其他重点机构具备的条件,将进一步研究。 |
5 | 现在申报产业载体时,前期存量租户(不享受补贴政策)很难提供相关资料,希望能修改不由物业单位提供此类资料。 | 部分采纳 | 感谢您关注政策并提出宝贵建议。我局将通过优化产业资金申报平台进一步减轻各单位申报负担。 |
6 | 管理局应该做好第年宣传通知到每家企业,通知不到位就应该在期限内都可以申请三年,不要限制连续三年。 | 部分采纳 | 感谢您关注政策并提出宝贵建议。我局将多措并举,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的申报还是要按照发出的指南办理。 |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