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和产业基地管理工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经研究,拟采纳6条,具体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条文 | 修改意见 | 处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要求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提交资质证明或资格证明、科技成果、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建议按照相关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删减,确保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关于证明事项清理的相关规定。 | 采纳 | |
2 |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要求申请入库的专家提交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等材料;建议按照相关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删减,确保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关于证明事项清理的相关规定。 | 采纳 | |
3 |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 第九条规定:“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考虑到部分“行政处罚”与专业能力、个人素质关系不大,如超速、违停等,建议修改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或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 | 采纳 | |
4 |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 两个办法第一条中罗列了相关文件作为制定依据,建议对这些文件的文号补充完善。 | 采纳 | |
5 |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 已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考虑工作关系调动,建议修改增加年限,如5年内。 | 采纳 | |
6 |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 对比装配式项目评审应提升资深专家的比例要求。评审认定建议单独增加专家的数量及要求。 | 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