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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处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操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23-03-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近期,我局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处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操作规程》,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我局对有关建议进行了研究,部分吸收采纳。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主体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章**

(1)第十六条【实施时间和期限】本规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建议:实施时间包含前期未给予答复的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事宜。

(2)第九条【受理时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有关异议、投诉及举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材料预留联系方式通知提出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预留联系方式通知提出人。

建议:采用纸质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二选一。比如网上受理可以在项目申报窗口开放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端口,这样直接可以在系统申请,企业也可以及时了解相关进度和处置结果。

(3)第十条【办理时限】经审核受理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处置完成,并将处置结果告知提出人。确因情况复杂,无法及时处置完成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最多延期2次。

建议:将处置结果告知提出人修改为:将处置结果书面正式告知提出人。

(1)不予采纳。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关制度规定只能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不能追溯过去的行为。

(2)部分采纳。纸质与网上受理属于受理的具体形式,与该条文规定没有本质冲突,后续我局将结合资金信息化改造进行综合考虑,适时开通更为便捷的处置渠道。

(3)不予采纳。部分提出人仅预留了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不满足书面送达的条件,因此我局将按照提出人预留的联系方式选择适当的方式送达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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