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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3-03-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23年2月9日至3月12日,我局就《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及我局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众公示。

  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和市民群众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集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单位/个人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修改情况及理由

1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关于第二条第一款(二)项,建议不将投诉人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纳入投诉范围。

未采纳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均要求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完善政策措施。二是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办法》已作出相关规定。三是将投诉人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纳入投诉范围,有助于预防投诉事项发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建议将市级投诉工作机构的定义应调整到第二条二款

采纳

将市级投诉工作机构的定义应调整到第二条二款。

3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关于第五条第一款(二)项,建议不将投诉人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纳入投诉范围。

未采纳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均要求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完善政策措施。二是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办法》已作出相关规定。三是将投诉人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纳入投诉范围,有助于预防投诉事项发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4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建议将第七条中对各级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要求,调整到第三条,保持对投诉工作机构要求的完整性。

未采纳

不影响对投诉工作机构要求的完整性。

5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与第十四条第一款(二)定义重复

未采纳

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是指应该由其他投诉工作机构处理的投诉事项。

6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建议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为“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

采纳

原稿中漏掉“根”字

7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关于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根据书面意见执行。被投诉人不履行承诺,投诉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未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均要求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因此,被投诉人出具书面意见应被视为政策承诺,如拒不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并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采纳

应当规范为“并向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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