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委就《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2023年3月17日,我委共收到6类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摘要如下。
建议一:建议进一步明晰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概念、权利性质和权利效力,同时明确规范性文件能否对于权利进行定义解释。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目前尚无上位法律对三种权属进行明确定义,且当前业内专家、市场主体对于三种权属的理解尚未达成一致,已删除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名词解释。
建议二:建议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名词解释进一步优化。例如数据产品定义中的“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区别不大,可以考虑简化。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名词解释进行调整优化。
建议三:数据登记机构职能不应包括“申请”,“申请”应由登记主体提出,登记机构仅有受理及以后的职能。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删除登记机构的“申请”职能。
建议四:为了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运作规范,建议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和服务细则。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主管部门职责中补充“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建议五:建议进一步斟酌登记机构对争议进行判定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以及诉讼或仲裁期间对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的处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删除登记机构“对争议材料判定”相关表述,并补充了异议登记期间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处理方式。
建议六: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由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数据登记核验标准或细则。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明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登记机构完善管理细则。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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