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我局就《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公众意见1条。意见处理情况如下,感谢市民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序号 | 意见/建议 | 单位/个人 | 意见反馈 |
1 | 非常感谢深圳市政府、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各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适度降低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比例的条款,在现今市场低迷的环境下适度缓解了实施主体的压力。 但是自2021年2月7日《深府办规[2021]1号(修订版)》发布后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复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为12%,同时还需满足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企业需承担“-1倍单位面积建安成本价×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 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①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 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③第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含当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综上,提请深圳市政府、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各部门能综合考虑自2021年2月7日《深府办规[2021]1号(修订版)》发布后规划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但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过渡适用性。 | 深圳市高发*****有限公司 | 解释说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具体工作由管理主体开展。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在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复的,或更新单元规划未批复但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实施之日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尚未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无偿移交给政府,配建比例适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深规土规[2016]2号)。《通知》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移交、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应按照《通知》执行。本次修订的《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在落实衔接《通知》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进行优化和细化,不对《通知》中原则性条款作修改。因此《通知》实施后,本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修订实施前的项目,需按照《通知》执行。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