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2〕220号
近期,我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我局门户网站就《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6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5条,不采纳1条;《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16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14条,不采纳2条。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2.《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 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出具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的模板、格式是否可以统一? | 采纳 |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的模板、格式可以统一。 |
2 |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和通用性是否可以明确? | 采纳 | 1.关于时效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因此,电梯安全评估有效期为五年。 2.关于通用性: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电梯评估报告在深圳特区内都是适用的。 |
3 | 电梯安全评估人员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建议移出专业机构名录库。 | 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已有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人和电梯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除依法查处外,还应将其移出专业机构名录库”。 |
4 | 市民 | 第二十三条中,电梯使用管理人仅通过所在楼栋的公告栏公示电梯安全评估结论远远不够,还应当要求他们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如在楼栋微信群中通知。 | 采纳 | 为更充分地保障居民知情权,可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通过多渠道通知业主。 |
5 | 市民 | 对不申报进入专业机构名录库,但又在深圳从事该项工作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建议增加处罚的规定。 | 不予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措施。 |
6 | 市民 |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机构,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采用风险评估等方法,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电梯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厂商、电梯相关行业协会。” 在附件《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要求》中,第1条安全评估机构a)款中:“经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级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与第四十二条不一致,未包括法人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厂商);其中第2项“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应经政府相关部门评审,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可长期从事或参与深圳市电梯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表述中亦未明确列明,建议调整为“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应经政府相关部门评审,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可长期从事或参与深圳市电梯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即社会组织与法人单位之间增加顿号,明确说明电梯检验机构及电梯制造厂商等法人单位包括在内。 | 采纳 | 已修改。 |
附件2
《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 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迅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第十条(二):一人维保数量超过30台/月就会被启动专项监督检查,一方面,根据业务需要,保养人员与保养设备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保养人员可能仅参与部分保养作业类型或保养作业任务,此时衡量此保养人员每月台数没有意义,另一方面,不同电梯对于保养频次和保养时间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如别墅电梯,建议明确“一人维保数量”的划分原则和计算公式。 | 采纳 | 已删除该条款。 |
2 | 第十条(二):一人维保数量超过30台/月就会被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建议以维保单位的总维保工数量为计算基数。 | 采纳 | 已删除该条款。 |
3 | 第十八条(七)与 第二十条(六):有关困人故障30分钟没有到场的情况,如果属于特殊情况(例如:临时疫情封控、交通事故等客观原因),建议酌情处理或者免于处罚。 | 采纳 | 《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了被记分单位、人员的救济渠道,如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梯维保单位/个人违章记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确因特殊情况30分钟没有到达现场的,将根据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条款予以酌情处理或者免于处罚。 |
4 | 第十八条(七):“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与第二十条(六):”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内容有重复,建议删除第十八条(七)。 | 采纳 | 已删减第十八条(七)。 |
5 | 第二十条(二):“新签合同五日内备案”是按照合同数量还是按照电梯台数进行计分,建议明确。 | 采纳 | 已明确为按照合同数量进行记分。 |
6 | 第二十条(三):“维保记录的确认”是按照合同数量还是按照电梯台数进行计分,建议明确。 | 采纳 | 已明确为按照电梯台数进行记分。 |
7 | 第二十条(三):无纸化维保的电子维保单,如果维保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提交了电子维保单,因使用单位人员未及时确认的情况,建议应当酌情处理或者免于处罚。 | 采纳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因此经使用单位确认是电梯维保单位的一项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确认,且维保单位已尽职的,可根据《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可予以酌情处理。 |
8 | 第二十二条:“一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6个月” 的处罚由12分的扣分项触发,如出现2次“日常管理不规范的”,对于保养台量大与保养台量小的维保单位处罚几率缺乏公平性,建议该项处罚考虑保养台量的影响,评估其合理性。 | 采纳 | 已删除此条。 |
9 | 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 1、电梯维保单位扣分项 1.1存在电梯维修、保养业务进行转包的行为。 2电梯维保人员扣分项 2.1电梯维保人员维保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导致乘客进入施工场所,造成投诉或伤害事件发生; 2.2电梯维保人员在业主群里面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电梯使用单位负面影响; 2.3电梯维保人员在停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时,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报备,引起乘客投诉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 采纳 | 后续修改中将审慎考虑将建议增补的情形纳入记分规则,并设置与之相匹配的记分标准。 |
10 | 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 针对新修订的《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中》涉及到“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计算方法是什么?依据是不是按照DB4403/T 92-2020《电梯维保服务质量指数测评规范》。如果是建议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将此标准列入到记分办法中。 | 采纳 | 已明确。 |
11 | 第十九条(七):扣3分较重,建议将此扣分条款内容列入到第三章第二十条中,或者删除。 | 采纳 | 已将该条调整到第二十条中。 |
12 | 第二十二条:二级监控单位建议明确约定一个周期,包括停业整改的期限。 | 不予采纳 |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级监控单位整改后可即时恢复受理新增维保业务,不用受期限限制,相对一级监控单位轻一级,与其违法记分情形是相当的。 |
13 | 第二十五(二)、二十六(二)、二十七(二)、二十八条(二):检验不合格扣分,但因使用单位不配合或甲方的原因而导致的,此种情况怎样处罚?怎样区分? | 采纳 | 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且维保单位已尽职的,可根据《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可予以酌情处理。 |
14 | 第十八条(七)、第二十条(六):针对此两条内容区别在哪里,根据法规中的时间一致时,为什么扣分分值差别这么大。对于困人报修不应该区分人员对象,而是按照规定时间执行的。 | 采纳 | 已删减第十八条(七)。 |
15 | 市民 | 该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维保违章行为的管辖权归属,可能会产生管辖权争议,故建议应当增加维保违章行为究竟由“电梯维保单位住所地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案涉维保电梯所在地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记分的内容。 | 采纳 | 后续修改中将认真论证并加入相应的条款。 |
16 | 市民 | 为了确保监管严肃性,第三十条中暂扣作业证期限建议修改为半年,并且不适用学习后可以提前解除暂扣这一规定。 | 不予采纳 | 暂扣作业证不属于行政处罚,主要是为了警示教育违反电梯维保规则的维保人员。处分不是最终的目的,教育引导才是暂扣制度的最终目的。而设置学习制度,就是贯彻教育理念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学习态度认真、效果良好的人员提前解除暂扣,则可以更好地鼓励违规的电梯维保人员学习维保规范、规范自身言行。同时,暂扣期限的设定,也需要对维保行为的规范、维保人员权益的保障予以衡平,从这个角度讲,3个月比6个月更能兼顾发挥教育引导作用、保障维保人员生计这两项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