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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来源: 日期:2023-07-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我局共收到社会反馈有效意见93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关于家庭收入核对范围,部分意见认为核对家庭收入应考虑家庭必要支出情况,如养老育幼、医疗费等家庭支出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核对范围。《实施细则》中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设置。二是关于家庭财产核对范围,部分意见认为房贷、车贷等家庭负债不应计入家庭财产核对范围。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家庭负债基于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还款信用,负债是申请人在将来规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款项,与申请人的今后其他支出一样,不影响对申请人当前收入财产的核对。三是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核对对象的意见,部分意见支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家庭开展核对;部分意见认为不区分“老人新人”,统一开展收入财产核对。《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具体内容、核对工作程序等事项,对于具体核对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新政执行。四是关于收入财产限额标准,部分意见提出按照近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2倍设置收入限额标准、近3年内最高月份持有家庭财产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倍设定家庭财产标准等。《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具体内容、核对工作程序等事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牵头制订。五是关于核对对象隐私保护,部分意见提出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是否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有关规定,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工作严格按照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依个人合法授权开展,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经认真研究,采纳22条,部分采纳5条,解释66条。后续我局还将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其他相关意见。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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