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有关规定,我局已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及我局门户网站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7月19日,我局共收到2家企业反馈有关意见6条,经研究,采纳3条,基本采纳1条,不采纳2条。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1. 《管理办法》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5年评选一届”“总数不超过21个”,办奖周期5年一届,对高质量企业来说周期太长,且中国质量奖、省质量奖均是两年一届,从梯度培育的角度,深圳质量奖5年一届无法与之匹配,建议2年评选一届。 2. 其次每届获奖名额市长质量奖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10个,名额从比例上来说大大减少,一方面新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评选一届积压了太多的申报企业,另一方面特别强调了获奖企业中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占比要求,竞争激烈程度相对之前大大增加,故建议适当增加获奖名额。 3. 《评审规范》中第十一条,“评审坚持差额选拔、优中选优。评奖范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授奖单位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原则上不少于15%。”与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四条(二)所称“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报企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或纳入全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同时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有相矛盾的地方,中小企业无法与大型企业的产值、利润、纳税等业绩指标综合实力进行对比和抗衡。 | 1.不采纳。市长质量奖纳入评比表彰活动予以规范管理,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规定开展。 2.不采纳。奖项面向一流质量标杆,为确保优中选优,奖励数量不宜过多。 3.采纳。《评审规范》相关表述已调整优化,包括增加市场份额、创新强度等多个维度的指标,以更大程度地体现奖项政策目标。 |
2 | 深圳市***科技优先公司 | 1.评奖周期建议调整为2或3年一届,能够让企业快速提升; 2.建议历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能重复申报,多给予其他中小企业机会; 3.建议分行业评分,针对为制造业、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单独设立评分标准,分开赛道,因其质量管理模式本身与工业、制造业类企业就有区别,具有其行业特色,因此,不建议把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套用统一的评分标准打分。 | 1.不采纳。市长质量奖纳入评比表彰活动予以规范管理,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规定开展。 2.采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只予以荣誉,不占授奖名额,重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此外,增设“项目奖”,带动更多中小企业实现质量创新变革。 3.基本采纳。市长质量奖评价基于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质量奖共同采用的“卓越绩效准则”,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经营的通用评估框架,关注组织整体运作的质量效益,采用成熟度评价方法而非符合性。实际评审中因地制宜,从企业实际出发是根本要求,主办部门还将采用评审指引、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等保障要求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