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9日至7月28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更名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在我局官网和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共收到4类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摘要如下。
建议一:建议在推行上述管理办法时,将未交付的安居房及保障房一并纳入管理办法中,以免开发商从中获得时间差,从而对即将交付的房中做到区别对待偷工减料。
采纳情况:已采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含旧住宅区改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招拍挂用地建设等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流程、建设要求、运营要求等活动。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议二: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同一户型保证设计、建设标准一致的规定”。如今保障房的设计标准、品质与商品住房、回迁房相差巨大,如位置处于噪音污染区域等问题,可否予以解决。
采纳情况:已采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小区应当布局均好,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已经明确了对“隔声”的要求。
建议三:为什么保障性住房要跟商品房配建/混建,建议每个区划出地块来单独建设保障房。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一是基于国内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验,配建是世界各国规避“城市贫民窟”产生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趋势;二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5号)、《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等文件都规定“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渠道,是深圳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
建议四:建议开发商需明确规划供商品房使用的停车位数量,出现停车位紧张时,运营单位需优先确保商品房停车需求。针对“不得在停车位设置物理隔离”,应补充提出替代方案,保持“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初衷,确保满足商品房业主的合理停车需求。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一是深圳市《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包括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所有居住型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配备一定比例的车位和公共设施。此外,办法在第九条也有相关说明。二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五十一条,配建类保障性住房依法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包括花园、物业、车位等。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