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建议 | 反馈意见观点归纳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关于住房调换的建议 | 建议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增加需要住房调换的,可以在不退出原住房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轮候。 | 采纳 | 该建议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以下简称352号令)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具体为: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
2 | 申请人再次轮候并选定住房后,建议给予充足的腾退住房时间。 | 采纳 | 将第六条中的“承租期间,……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原承租住房”修改为“承租期间,……并按照35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内腾退原承租住房”。 |
3 | 建议明确住房调换后腾退住房的时间。 | 采纳 |
4 | 建议完善住房调换的具体流程。 | 采纳 | 将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
5 | 建议自愿承租低于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更大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 | 采纳 |
6 | 建议住房调换时,残疾家庭和有三个以上子女家庭的,可以优先轮候。 | 解释 | 352号令规定残疾家庭和有三个以上子女家庭可以优先选房。 |
7 | 建议住房调换的单独建立轮候库,每月公布相应房源。 | 解释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通知》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仅有权在上位法(352号令)既有规定范围内进行细化,不能创设或者新增其他事项。 |
8 | 建议住房调换时,可以使用原始轮候排序号进行再次轮候。 | 解释 |
9 | 建议住房调换的尽量安排在本小区或者按照就近原则处理。 | 解释 |
10 | 建议已入住单位定向配租人才住房,家庭人口增加的,通过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解决。 | 解释 |
11 | 建议已入住单位定向配租人才住房,家庭人口增加的,可以优先进入轮候册。 | 解释 |
12 | 建议“老人”住房调换时,不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解释 |
13 | 关于特殊家庭优惠政策的建议 | 建议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家庭(如残疾人),可以申请减免50%的租金,且无需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采纳 | 将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
14 | 建议残疾人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 采纳 |
15 | 建议不审核残疾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五十条已有规定,具体为:352号令施行前的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
16 | 建议给予残疾人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十一、二十三、三十、四十八条已有规定,具体为:给予残疾人优先优惠政策,如申请轮候时不受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限制、优先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租金减免等。 |
17 | 建议35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十二类特殊家庭都可以享受租金减免,且无需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解释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三十条已有规定,具体为:残疾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等可以申请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50%;特困人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18 | 建议调整租金时,残疾人家庭的租金不超过当前租金,即使上涨也不能过高。 | 解释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通知》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仅有权在上位法(352号令)既有规定范围内进行细化,不能创设或者新增其他事项。 |
19 | 关于配租面积的建议 | 建议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增加配租面积。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十、二十一条已有规定,具体为: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且可以享受配租面积。 |
20 | 建议增加四人家庭的配租面积为70-80平方米。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具体为: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根据供需情况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
21 | 建议将65周岁以上且在深与子女一起居住的父母列入共同申请人,计算配租面积。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十一、二十一条已有规定,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享受配租面积。 |
22 | 建议有两个异性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三房的公共租赁住房。 | 解释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通知》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仅有权在上位法(352号令)既有规定范围内进行细化,不能创设或者新增其他事项。 |
23 | 建议认租时,将胎儿也作为家庭人口之一。 | 解释 |
24 |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的建议 | 建议在认租、续租时核对和认定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二十二、二十七条已有规定,具体为:申请人提出认租、续租申请后,区住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核。 |
25 | 建议“老人”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部分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五十条已有规定,具体为:352号令施行前的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也可以按照352号令执行,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26 | 建议“老人”也需要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部分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五十条已有规定,具体为:352号令施行前的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352号令执行,认租和续租时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也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收入财产状况。 |
27 | 关于租后监管的建议 | 建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后监管。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四章已有规定,具体为:申请人、用人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禁止情形。 |
28 | 建议增加诚信方面的约束条文,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已有规定,具体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 |
29 | 关于其他建议 | 建议缩短轮候资格审核时间,缩短至1-2个月。 | 采纳 | 《通知》第三条与该意见一致。 |
30 | 建议明确公示信息的具体处理方式。 | 采纳 | 将《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时,应当载明公示期限;公示期届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公示信息”。 |
31 | 建议尽快执行352号令的租金减免政策。 | 采纳 | 352号令的租金减免政策已于2023年8月1日实施。 |
32 | 建议剩余房源面向其他区配租。 | 采纳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八条已有规定,具体为:对房源充足的区,鼓励区主管部门面向本区以外的在册轮候人配租。 |
33 | 建议家庭人口数减少的,续租时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 解释 | 该建议在352号令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具体为:承租期间家庭人口数减少的,续租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
34 | 建议面向特殊家庭配租的房源,应当不限于本区,面向全市。 | 解释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通知》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仅有权在上位法(352号令)既有规定范围内进行细化,不能创设或者新增其他事项。 |
35 | 建议正在承租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可以同步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 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