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就《深圳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条反馈意见。
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
公众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建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情况出台专项治理政策,协调引导对基本农田发展历程中的历史问题合理解决,以使新的基本农田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 解释说明 | 本办法主要规范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活动,特定历史时期的有关问题不在本办法的调节范围。有关历史问题(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赔偿问题)建议依据《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等文件协商解决。 |
2 | 部分基本农田的历史问题: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充分考虑部分地块原承租企业的优先权,以保持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 采纳 | 根据《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
3 | 原经营企业的优先权利:如原经营企业在地块进行了长时间的土壤改了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相关企业建议有投标的优先权,在规则设置上给与合理的加分项。 | 采纳 | 根据《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
4 | 基本农田的有序流转问题:如企业未能继续取得该地块的经营权,建议接手企业或主管部门给予该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不至于让原经营企业血本无归和与中标企业能够有序的交接,同时也避免一块地上造成重复建资和浪费。 | 采纳 | 本办法主要规范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活动,特定历史时期的有关问题不在本办法的调节范围。有关历史问题(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赔偿问题)建议依据《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等文件协商解决。 |
5 | 严格制定投标的资质条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成果会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投标企业需要有较好的资质和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有着良好的软硬件实力,如果企业规模和资质较弱,基本农田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将难以保证能够很好的经营,造成后续产生较大的问题。 | 采纳 | 《深圳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投标人实力”类别评分项目应占总分权重的55%,在评分中有相应体现。 |
6 | 永久基本农田租赁期限建议:原《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租赁期限为8年,而农业种植是一个投入周期长,回报缓慢的行业,8年的时间对于一个企业在基本农田从规划,到实施土壤改造及附属设施建设等时间是不够的。实践证明,租赁期限短,企业不敢长远规划和过多固定资产投入,每一笔投入都顾虑到还没到回报周期就期限结束的问题,永久基本农田所发挥的作用和意义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建议在招标投标的租赁期限设定为20年,或至少为15年,以保障中标企业在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营管理上有一个合理的回报,并能够全身心的做好租赁经营期间的投资建设。 | 解释说明 |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农田租赁期限为8年,我市已启动《深圳经济特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管理条例》立法项目,永久基本农田租赁期限是其中一项重要立法内容。 |
7 | 配套设施问题:永久基本农田除了种植之外,还需要有配套的仓库、加工、冷藏、检测、科研、培训、展示、办公、宿舍等空间,配套设施用地是农业种植经营的必备;在原有的基本农田规划中,有个别区的基本农田规划没有预留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仅划出种植用地,对经营企业造成较大的难题,难以很好的配备建设相关设施。建议在新的招标投标的地块中规定建设好必备的水源、田间道、排水沟等基础设施之外,也要在立法中规定合理的配套设施用地比例,统一规定基本农田的基础条件,让基本农田经营企业建设好相应的设施,充分展现都市现代农业的必备要素。 | 采纳 | 本办法主要规范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配套设施问题不在本办法的讨论范围。 |
8 | 第十一条 “投标人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土地租赁公开招标。”建议明确土地为农用地,不包括建设用地。 | 采纳 | 已删除相关表述。 |
9 | 招标公告是定期发布还是随机? | 采纳 | 根据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和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进度进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