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183号
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就《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条反馈意见。
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条款 | 反馈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第四条 | 建议将第四条“【登记主体】本办法所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为数据处理者,包括依法依规进行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登记主体”。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中的“个人”,改为“自然人”。从而确保表述的规范性。 | 采纳 | |
2 | 第十八条 | 针对第三章证书应用 (1)第十八条证书效力,事实上已在深标院认证的数据知识产权证书不被深数所认可并不作为数据交易流通的前提。证书为什么不适用于深数所平台数据交易流通?这里存在双重认证,阻碍数据交易流通,增加企业重复申请成本。 | 未采纳 | 本条建议未对条款具体内容提出修改反馈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具体使用情形问题,待本办法正式颁布后,将进一步推动解决。 |
3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实并没提供合适的土壤。已经实践证明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质押贷款的条件,没有得到传统四大行银行的认可,仍停留在说法上,需要政府落到行动推动。 | 未采纳 | 本条旨在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并通过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待本办法正式颁布后,将进一步推动。 |
4 | 其他 | 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一条适用范围写的是“依法依规”和“第二条基本原则"写的是“依法合规”,建议这两条使用统一表述,望采纳。 | 未采纳 | 第一条中的“依法依规”是对获取行为的要求,第二条“依法合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原则,强调登记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相关规定。 |
5 | 其他 | 数据知识产权和深圳市发改委发布的数据确权区别在哪,难以区分。数据知识产权证书未做到互联互通,不被深数所等平台认可。 | 未采纳 | 本条建议未对条款具体内容提出修改反馈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情形问题,待本办法正式颁布后,将进一步推动解决。 |
6 | 其他 | 对于存证、登记系统操作的问题 (1)存证登记申请时,系统有时会自动退出,需要频繁获取短信验证码,重新登录,建议优化用户体验。 (2)登记人操作时哪里填写得不合适、不规范的,平台是不是也能设置报错,及时提醒功能?建议平台可以反馈怎么样规范填写。 (3)登记系统样例数据的展示有字数限制,而且格式不太方便阅读,建议可以用上传表格形式呈现。 | 未采纳 | 关于存证、登记系统操作的问题,与此次征求意见无关,未涉及相关条款。据了解,相关系统在持续完善中,这些问题陆续会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