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就《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次共收集到公众意见14条,其中采纳及部分采纳8条,解释6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条“科学制定城市更新发展目标”中,建议按照“5年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实施”的原则进行市、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编制,不再采用空间控制手段限制更新项目。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解释,市、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均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编制,并且经过了广泛的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为合理承接上层次规划要求,市、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对市场申报的更新项目明确了空间分区管控要求,也进一步保障了城市更新市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为提升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率,本次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还设定了中期调整机制,有序引导满足条件的拟更新项目能进入计划。
二、第二条“加大片区统筹力度”中,建议将“不得增减法定图则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修改为“原则上不得增减法定图则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若干措施》已按照相关意见进行完善,确保法定图则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在片区统筹中不减少。
三、第五条“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中,建议保护工作仍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城市更新片区用地面积不足的,允许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占面积计入申报面积中;对历史建筑采取分等级保护,并且积极系统的开发开放保护,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价值;纳入保护范围的非公有建筑由政府或者政府会同实施主体对权利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本措施已明确将加大历史文化保护作为编制的核心思想之一,且有具体条款进行规定和要求。根据加大历史文化保护的核心思想,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出台具体政策进行落实和深化。
四、第八条“鼓励工改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中,建议增加城市更新计划阶段无需对权利人或业主委托的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规定符合城市更新自改一类的项目,严禁各区政府无故要求扩大更新规模。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关于全市更新政策的统一与规范,本措施有相应条款。针对自改的“工改工”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本措施结合当前更新政策提出了进一步鼓励举措和内容。
五、第(十)条“支持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 中,建议将“可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修改为“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解释,本措施关于“支持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条款,是从满足工业园区主体提升产能需求的角度出发,主要鼓励通过微改造等方式进行容积率提升。
六、第(十一)条“加强工改工更新结构引导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工改MO”或者部分“工改MO”项目标准,包括M0产业类别、产业发展方向,M0属于类办公产品,生产制造类产业应严禁M0,金融、保险、物联网等非生产性企业等与M0功能匹配的产业类别应加大鼓励参与力度。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针对M0产业类别与产业发展方向,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由其他相关职能单位或部门予以细化或明确。
七、第(十四)条“构建政府主导管理机制中”,建议“利用现有建筑空间将建筑首层或屋顶改造为架空停车场、架空花园、屋顶花园等”,修改为“或利用现有建筑空间将建筑整体或部分楼层改造为……”。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采纳,在微改造实施可行性、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对《若干措施》相关表述进行完善。
八、第(十六)条“建立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机制”中,建议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为1年。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更新单元计划的有效期将在下一步政策予以明确。
九、第(十八)条“稳定城市更新成本”中,应当考虑私宅的非法买卖对城市更新的负面影响,限定开发主体入场前单一主体落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采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解释,对于城市更新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求各区在更新实施过程中全面加大监管力度。
十、第(十九)条“完善与统一城市更新政策和标准”中,建议各区制定的城市更新规范性文件须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应政策为依据;第(二十)条“规范城市更新全流程管理”中,建议按照市城市更新政策要求进行办理,严禁各区城市更新部门采用“预审查”“口头告知”等审查方式。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为实现全市更新政策“一盘棋”,本措施针对统一的政策和流程规定已有相应条款。涉及各区政策和流程与全市不一致的,将在下步予以整改和完善。
十一、第(二十二)条“加强集体资产监管”中,建议加强集体资产动态管理建议合作开发主体(中标单位或其母公司)对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公司)的项目开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解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意见所提及的具体要求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各区将通过监管协议等多种形式对此加大监管力度。
十二、第(二十三)条“实施企业信用清单管理”中,建议将“建立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失信行为公告机制”改为“建立城市更新参与主体失信行为公告机制”,增加对村集体、原权利人的失信行为约束,同时制定合作开发主体“亏损退出”机制。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解释,本措施提出的开发企业信用清单管理是从行业管理部门角度提出的具体要求。针对被搬迁人和土地提供方的具体行为,应由各区政府加强监管力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应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涉及非集体资产的单一产权主体方面,可按照民事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另外,关于合作开发主体的具体市场经营行为,按照市场既有规范执行。
十三、第(二十四)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中,建议各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作为市规划和自然局的授权部门,专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严禁各区政府增加更新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审批环节,违背市委市政府“强区简政放权”初衷,各区不应过度干预企业正常城市更新项目。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部分采纳,本措施针对统一的审批流程规定已有相应条款。后续将积极完善城市更新政策,确保每个审批事项均“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建议将“工改保”项目的条件由地铁站点500米拓宽到1000米,同时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引,指导如何开展工改保类的城市更新工作。
意见处理与情况说明:解释,本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引领、拓展城市更新内涵、城中村有机更新、产业转型升级、全市更新一盘棋等板块。关于“工改保”相关规定在《暂行措施》等相关政策已有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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