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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来源: 日期:2019-02-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单位和人员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网民张先生

建议将“2017 1 1 日(含)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修改为“2016 年 1 1 日(含)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管理。

不予采纳

根据《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171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的环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开”,不强制要求20171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机动车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故应将201711() 生产的国产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纳入我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管理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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