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单位和人员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网民张先生 |
建议将“2017 年 1 月 1 日(含)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修改为“2016 年 1 月 1 日(含)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管理。 |
不予采纳 |
根据《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的环保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开”,不强制要求2017年1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机动车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故应将2017年1月1日(后) 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纳入我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管理。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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