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截止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2018年12月7日,我委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向有关企业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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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流程建议由行政审批改成备案。 |
解释。 |
该办法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33条做出的细化规定。如市委市政府要求对高新区管理进行改革,我委将对意见做进一步研究。 |
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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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用建筑面积建议降低一点。 |
不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
康佳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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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驻资格不好界定,建议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即可入驻。 |
不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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