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委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规定》)等文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2018年8月20日,未收到关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的相关意见;收到关于《申报规定》的相关反馈意见144条,经梳理、整合后共计49条意见,其中采纳14条,解释35条。后续我委将会对相关意见进行逐条研究,感谢市民对我委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相关内容及反馈意见主要如下:
一、关于“工改保”政策适用对象
建议将“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申请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拆除范围应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规定中的500米扩大范围至1000米。
反馈意见:解释。本《申报规定》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的相关要求,并与深圳市政府2018年8月份印发的《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相衔接,“工改保”项目的拆除范围应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
二、关于零散旧住宅区更新
(一)建议在第六条“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条款之后,增加 “无法独立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符合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政策的零散旧住宅区,可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的表述。
反馈意见:采纳。将在本《申报规定》的申报情形中,增加对零散旧住宅区的表述。
(二)建议在第十四条第(八)款“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拆除范围的,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条款之后,增加“包含了无法独立进行棚户区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的混杂旧区除外,其住宅占地面积比例不受此限”的表述。
反馈意见:解释。本《申报规定》落实《暂行措施》的相关要求,该条款已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进行衔接。
三、关于拆除范围与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的关系
建议第八条增加相关内容: 拆除范围如果不在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及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拆除重建范围内的,但其他条件均已满足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要求的,可视情况进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建议第八条第二款“超出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除范围的10%”不宜作为硬性指标,而应作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情况还是应该结合不同项目实际情况来考量。
反馈意见:解释。为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暂行措施》规定,申报的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范围原则上应位于深圳市或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本《申报规定》落实了暂行措施的相关要求,并在操作层面对上述规则进行了细化。
四、关于拆除范围面积(“小地块”更新事宜)
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中的10000平方米,改为3000平方米,保留《暂行措施》中关于小地块城市更新的条款。
反馈意见:解释。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面积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8〕629号)已发布。
五、关于更新意愿
(一)建议取消零散旧住宅区同意城市更新的权利主体应达到100%的规定。
反馈意见:解释。本《申报规定》与《暂行措施》中关于零散旧住宅区更新意愿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二)关于第五章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如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关于是否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等材料,建议结合各区政策统筹考虑,如果各区(新区)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反馈意见:解释。按城市更新政策的要求,需提供经公证的相关材料。各区如进行政策创新,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
(一)第八章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不含重点更新单元),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该更新单元计划自动失效。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因专项规划审批的过程中可能面临所在片区的法定图则修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修订等因素,且上述情形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修改完善,将影响专项规划的正常审批进度。建议当专项规划审批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形时,不计入有效期时间内,并可多次申请延期。
反馈意见:解释。更新单元规划应依照现行的规划、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编制。
(二)《暂行措施》第(二十八)条“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各区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在该规定实施前立项的计划推进”。该条虽规定按程序调出,但没有具体措施,形同虚设,对已立项了多年但迟迟不推进的项目没有推动作用,开发商反而以此囤积项目。建议对已立项满两年的项目如何推进或清理亦作出具体规定。
反馈意见:采纳。对本《申报规定》批准前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推进工作将另行研究并做出规定。
七、其他
(一)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项内容:(五)未建设用地、独立的广场用地和停车场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工业园区内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停车场、回车场、道路以及绿地,符合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的,可与工业园区一并划入拆除范围。建议修改为:(五)未建设用地、独立的广场用地和停车场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工业园区内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停车场、回车场、道路、绿地以及球场等体育设施用地,符合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的,可与工业园区一并划入拆除范围。
反馈意见:采纳。已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二)建议第十五条第(三)款“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其委托单一主体申报。”改为:“...原则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进行申报”。理由一是更好落实市委市政府2016年6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精神,推动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主体。二是利于股份合作公司对自身资产的处置拥有主动权。
反馈意见:解释。本《申报规定》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申报主体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三)建议在附件6图纸格式规范里增加其他已获得用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的图例示范,并将权属用地的表述保持一致。
反馈意见:采纳。在附件中增加相关图例示范,并进一步规范图纸范例的表达。
(四)建议在本《申报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完成立项前相关工作的(比如征集意愿、委托书等),若符合相关要求,可以不按《申报规定》当中的格式执行。
反馈意见:解释。本《申报规定》颁布后申报的更新单元计划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五)因《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暂行措施》地价测算部分将国有未出让用地分为征转已补偿和未补偿两类;同时《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中又将已签订征(转)协议但未作补偿的用地归为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而在《申报规定》中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与国有未出让用地处于并列关系,两者不太一致,故建议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另外《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中在权属性质分类表述和原《申报指引(试行版)》中也有所不同,建议在校核《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统一明确。
反馈意见:采纳。有关表述将与相关政策进行对接。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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