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行为,提高物业出租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财政委起草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市财政委已就《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9月30日,市财政委收到相关单位发来共6条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众反馈。
附件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时间:2018年8月30日-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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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A |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的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等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是属于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要求,我市已经整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搭建了统一的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将全市社区股份公司三资交易等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公开进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租赁作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纳入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因此,建议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是特指单位通过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交易方式”。第十条中“公布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修改为“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确定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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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由于法律对优先续租权没有规定,因此必须通过双方原租赁合同约定才享有,只要该项权利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有效。因此,优先续租权是“约定权利”,并非“法定权利”。如果将优先续租权明确写入《管理办法》),就相当于统一赋予了政府物业的承租方这一权利,应当慎重。建议将优先续租权的决定权交给出租单位,由出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合同内约定,不建议在《管理办法》内强制规定。即建议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
未采纳。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从立法精神看,不禁止优先续租权的设置,甚至是有保护原承租方的精神,且一旦事实上公开招租出现同等条件时,也应有明确的处理原则,故未采纳该条意见,即仍保留“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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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物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租,由于物业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用途、租金、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有可能出现只有一家报名的情况,这也是市场公开招租的结果。如果要经两次公开招租才能确定承租方,则招租程序繁琐,流程重复,影响招租效率,增加招租成本,给出租单位、承租意向方带来不便。建议参照市属国企物业出租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按照挂牌条件将该物业出租给唯一报名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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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政府物业属于公共资源,设置明显指向性条件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违背,是变相的非公开招租,存在权利寻租的空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固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建议参照固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增设一条“政府物业出租原则上不得针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事先报市财委备案。”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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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A |
1、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粤发改公函〔2016〕7号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属于列入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该文明确“本省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平台进行交易。”《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发改公资函﹝2016﹞59号文)再次明确“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交易方式,进入何类交易平台,均需纳入全省公共资源平台体系进行统一监管”。建议公布的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平台体系,并从已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交易平台中选择交易平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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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在市区各自制定政府物业出租办法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时出台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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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工及市区政府物业管理机制体制不同,由市区各自制定具体的物业出租办法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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