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至7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采纳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公布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市民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此次共收到4份反馈意见,其中电子邮件4封,其它0。
二、部分采纳情况
序号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对第五条内容建议新增内容“对于投资额较小、施工技术要求较为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资质要求限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投标(如限定为工程项目相关专业的三级资质且只能三级资质的企业投标,不包含三级以上资质),采用公平合理的竞价方式或抽签定标方式” |
解释说明 |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已有相关规定。 |
2 |
加强对深圳市本地新成立小型企业的扶持,对于自2017年起近两年来在深圳本地成立,具有履约能力、信用良好以及各方面符合招标条件的深圳本地三级企业,在小型工程(项目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淡化提供企业业绩等因素作为择优标准,采用公平合理的竞价方式或抽签定标方式,避免市场垄断化。 |
解释说明 |
该内容已包含于《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 |
3 |
对第三条建议,为确保项目可控、廉政可控,增加委托代建单位限定:除第三条(一)至(四)点的要求外,优先委托深圳市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具有本地业绩的大型国有企业。
|
解释说明 |
已在《规定》第四条最后一段考虑。 |
4 |
对第四条建议,此条择优原则,仍很难解决“建筑市场未形成本土重量级优质施工集团等”突出问题。 针对施工类招标的定标择优原则:“同等情况下”的表述较为笼统,招标人很难定义何为“同等情况”。并且,由于本地大型国有企业近些年的业务萎缩,很难在“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自有大型特种装备量、近年平均营业额、行业排名、利税额、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等各方面与央企达到同一水平,基本达不到达到“同等情况”。也既无法进行后续的“同等情况下,考虑本地纳税额、业绩、社会贡献等因素”择优步骤。一般来说,项目是否能顺利完成,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在项目当地投入能力。 为切实加大对本地国有大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建议招标人考察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可以突出“本地”或者“在深”、在“项目所在地”所具备的综合实力,如“在深职称技术人员、在深注册建造师、在深自有大型特种装备量、在深平均营业额、在深纳税、在深类似业绩”等要素。 |
不采纳 |
该建议与公平竞争相抵触。 |
5 |
对第五条第二项建议,针对施工招标的建议,一般招标项目“先竞价、再择优”的方式,存在被围标风险较大。建议除按项目复杂程度划分定标原则外,增加金额划分。考虑围标成本与围标非法所得的因素,建议小额(1亿元以下)项目,可以先竞价再择优。对1亿元以上的大额一般施工招标项目,一并采用先择优再竞价的定标方式,降低围标风险。 |
部分采纳 |
采纳后将1亿元标准调整为2亿元。
|
6 |
对第十条建议,考虑加大扶持本地企业的目的,建议将“重点考核是否具有自行履约能力,以及在本地是否具有足够常驻项目管理人员和办公场地”改为“重点考虑深圳本地企业”。 |
不采纳 |
该建议与公平竞争相抵触。 |
7 |
对第十三条建议,1、该奖励金额是否要考虑超概问题,如超概或者不列入概算中,是否需要发改审批;
|
采纳 |
在实施细节中加以考虑。 |
2、投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和定标环节”提出入围价格放宽申请较难做到,建议将其更改为:在招标文件范本中单列一申请书,由投标人填报后,同投标文件一并上报,如因申请入围价格放宽条件而中标的,不再拥有上述权利。
|
不采纳 |
由投标人事后决定申请更为合理。 |
|
3、同类型项目是否需要准确定义,由建设单位还是住建局统一标准定义。比如污水理厂和自来水厂是否属于同类型项目?含桥梁项目与含桥梁的道路项目是否属于同类型项目。 |
采纳 |
在实施细节中加以考虑。 |
|
8 |
对第十七条建议,将“同等情况”改为“在满足招标基本条件下”。 |
不采纳 |
该建议降低了标准。 |
9 |
建议可加强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度,加强合作模式的灵活多样,使参与项目投标的方式更多,明确个人实名责任分工,加强个人使命感,保障实际参与设计建设方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企业的规模等来衡量是否有资格参加。使真正实际参与项目设计的各方人员权益责任最大化,降低因需企业资质等外在原因阻隔了个人及团队对一些项目的参与度(或因想参与因这方面原因参与不了而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也不愿采取的一些措施),保障各方人员有足够的精力时间健康投入到项目中,使他们可获得相应的回报。也使他们能在各自的意愿下安排自己的工作生活,激活市场活力及灵活度,使各方优质资源更好地集聚一起共同保证项目的有效优质落地。 |
部分采纳 |
在别的文件中加以实施。 |
10 |
对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落标补偿”和“签约合同价2%的奖励”,未明确费出处,能否列入发改批复? |
解释说明 |
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
感谢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