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至7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发包涉及股份性质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采纳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公布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市民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此次共收到6份反馈意见,其中电子邮件0封,其它6份。
二、部分采纳情况
序号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认定标准》是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以下简称《判断指引》)为基础修改而来,由于《判断指引》已经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011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故建议你局对《认定标准》中四类股东(国有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外商投资、私人投资)认定标准的依据予以明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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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认定标准》中规定了参照国有资金投资以及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管理的若干种情况,其中第三点第二款第三项“自然人、公募基金持有的大陆地区公众上市公司股份”参照国有投资进行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存在操作问题,前述股份被计为国有资金投资后会增加建设工程投资中的国有资金比例,一方面扩大了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可能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另一方面该部分股份随时可能发生变动,实际操作较困难,建议慎重考虑。 |
部分采纳 |
中小股民的投资利益与公募基金持有的股份性质一致。 |
3 |
《认定标准》第三点第二款第四项“国有单位以工会名以持股”和第四点第二款第一项“工会持股视作集体资金”存在表述不统一规范的问题,建议分别修改为“国有单位工会持有的股份”、“集体单位工会持有的股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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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第三点"国有资金投资的认定标准"中第(二)款,因我市A股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公募+自然人持股超50%情况,建议明确如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私人)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法中的“应招未招”罚则是否适用。 |
不采纳 |
《认定标准》仅明确如何计算股份,不涉及其他。 |
5 |
建议明确物业本区动用本体维修金进行小区修缮时,是否参照集体资金进行判定。 |
不采纳 |
《认定标准》仅明确如何计算股份,不涉及其他。 |
6 |
该《认定标准》对股东性质类别、多层级股东股份比例计算、国有资金投资的认定标准、集体资金投资的认定标准、外商投资的认定标准、私人投资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更为专业、系统和详实的规定,相比于《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深建规〔2011〕7 号)中对国有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等的判断,提出更为符合当下实际,且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和划分标准,对于我市科学、合理地认定建设工程投资的股份性质,准确判断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规定有着实际指导意义。经认真研究,为体现该文的严谨性和通读性,建议对文中提及的“相关一致行动人”进行名词定义和解释。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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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第一项中“一致行动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明材料”,建议补充具体的证明材料格式及要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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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第三项第(二)条“自然人、公募基金持有的大陆 |
采纳 |
感谢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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