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渔业局于2020年8月19日在市司法局官网发布了《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得到了市民及有关单位的关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现将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公开如下:
序号 | 意见或建议 | 单位/个人 | 意见反馈 |
1 |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不能按约定支付海域使用出让价款时,出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但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受让人已支付出让价款高于违约金的,出让人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剩余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已支付的出让价款低于违约金的,受让人应补缴超过出让价款部分的违约金。”按国家海域使用金缴纳规定,受让人可以选择分期缴纳,此情形下,按照本款规定理解,则只做扣除受让人违约金的处理,对于受让人已使用年限的海域使用金则没有规定,存在不合理性。建议斟酌此规定是否合适,并进一步做细化规定。 | 天空之城153****172@**.COM | 采纳。并对此条做进一步修改和细化处理。 |
2 | 第二十一条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招标程序终止。”建议明确招标程序终止后的处理,是否重新招标或走其他程序? | 解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3 |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海域使用出让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海域使用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解除合同的,受让人应按照海域使用出让价款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是否合理? | 解释。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六条,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