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策制定质量,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将起草的《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市民及有关单位的关注,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 | 意见来源 | 意见处理 |
1 | 就申报主体,征求意见稿在不同条款有不同表述,如申报单位、申请人、申报人等,建议统一表述。征求意见稿有“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不同表述,建议统一。 | 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 采纳 | 已对相应条文进行修改。 |
2 | 征求意见稿相关章节的多处条款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根据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实际情况,建议将“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修改为“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
3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期内,因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条件,未获得渔船补助(含国家配套资助)和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的,不得按新修订的《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助”。建议明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文号。 | 广东省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深圳实验基地 | 采纳 | 已对相应条文进行修改。 |
4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二)中出现的“现场考察”应与前后文的“现场评审”为同一个环节,建议统一表述。 |
5 |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涉渔企业”建议修改为“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涉渔事业单位、涉渔企业”,以保持与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实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的本市涉渔事业单位、涉渔企业”相对应。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