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7日,我局分别通过官网和市司法局官网,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短期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得到了相关市民和单位的关注,现将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短期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建议人 | 反馈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979731674@**.com | 《办法》第八条规定短期租赁可续租一次、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与《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短期租赁最长期限“5+3”年存在差异,会造成短期租赁在全市范围内差异化执行,建议租赁期限方面前海与全市规定保持一致。 | 解释 |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规定,短期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结合前海实际需求,《办法》明确同一宗地短期租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2 | 《办法》第二十七条提前收回条款规定“(一)因城市规划等需要的;……(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将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收回情形纳入公共利益收回情形中,且未出现“国家利益”相关表述,建议(一)、(三)项合并,改为“因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确需使用土地的”。 | 采纳 | 《办法》提前收回情形修改为:“土地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土地: (一)因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抢险救灾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
| 《办法》第三十五条首次出现“土地短期利用合同”但未作解释,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的含义。 | 采纳 | 《办法》首次定义土地短期利用合同“履约担保文件应纳入土地租赁合同(短期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划拨或出让土地短期利用协议(以下统称土地短期利用合同)”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