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2年1月24日至2月28日,我局就《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广大公众的关注,提出了多项意见建议。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附件:
《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条文编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标准认证全过程,包括先进性评价、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标识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规定的深圳标准认证范围,不包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 在后续的条文中均有体现对“圳品”认证的引用及要求。故,建议在第二条能说明清楚两者的相互关系。 | 不采纳 | 《管理办法》第三条已针对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深圳标准”标识和“圳品”标识进行了说明。且第一章已明确,本办法规定的深圳标准认证范围,不包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使用“圳品”标识,另行规定。 |
2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标识,是指经过先进性评价,取得先进性评价报告后,在标准文本和经市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先行示范项目中使用的标识。 | 是否可以进一步界定清晰。如:仅通过先进性评价,不能用于产品标识,通过认证后方可采用。 | 不采纳 | 《管理办法》第三条已明确,本办法所称“圳品”标识,是指经过先进性评价和深圳标准认证,在取得先进性评价报告及深圳标准认证证书后,企业在其产品或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使用“圳品”标识,另行规定。 |
3 | 第四章 深圳标准认证活动 | 第四章是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的关键环节,建议深圳标准认证联盟出台关于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管理细则以操作案例,方便检测认证机构、广大企业更好地实施深圳标准认证活动。 | 不采纳 | 联盟的职责已在《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明确,出台管理细则属于联盟内部管理文件,不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
4 | 第十九条【获证企业要求】获证企业应当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认证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议明确定期的时间节点不得迟与上次审核报告日期。 | 不采纳 | 要求企业提交工作报告主要是为了便于认证机构对证书的保持。因此提交报告的时间由各认证机构根据发证情况自行把握,不在《管理办法》中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