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委就《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2022年7月7日,共收到10条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摘要如下:
一、建议一
关于《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对“纳统贸易增加值”的描述存在歧义,如本义是指贸易额增加值,建议改为“纳统贸易额增加值”,与前文中对贸易额要求呼应。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贸易增加值和贸易额增加值的概念不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核算方法,贸易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二、建议二
交易中心作为公立第三方的商业机构,手续费是合理且支持其长期发展的收入来源之一,现阶段的免除并不排除后续收费的可能。交易补贴与手续费免除都是现阶段吸引企业上线的阶段性手段。建议将第(三)条“鼓励天然气贸易企业在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免收交易双方手续费,并对注册在前海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其平台年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调整为:“鼓励天然气贸易企业在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对注册在前海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其平台年交易额的万分之四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未注册在前海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其平台年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目前天然气贸易主要为卖方市场,为吸引更多天然气上游资源方在平台进行交易,激发天然气交易市场活力,第(三)条调整为“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在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注册在前海的卖方企业按其平台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对未在前海注册的卖方企业按其平台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建议三
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是为打破境外采购行业巨头垄断并聚拢国内中小下游天然气需求企业的特殊商业设计,其成立目的并不是以攫取行业利益为前提。且与传统线下跨境贸易不同,采购联合体作为交易中心的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中心线上组织境外采购和境内销售,可以实现背靠背交易锁定收益,更好地管控风险。建议将第(二)条“支持国内外企业在前海注册成立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对年贸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跨境采购联合体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为:“支持国内外企业在前海注册成立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采购联合体是定位于汇集国内天然气采购需求,从事天然气跨境贸易,且境外采购和境内销售均在交易中心平台发生交易的贸易主体。对在交易中心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跨境采购联合体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经调研,跨境采购联合体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更适宜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同时考虑到第(四)条“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可覆盖第(二)条“鼓励建设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因此将第(二)条“鼓励建设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删除,同时提高第(四)条“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奖励金额最高额度并增加“一事一议”条款。
四、建议四
相关部门对于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数据在现有执行采集过程中是否存在数据真实性、可靠性、便利性等问题。如果上述情况存在,为了切实通过此政策补贴至真实在深发展天然气贸易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在交易中心发生的交易额作为贸易数据真实性验证的一条有效补充。因为交易中心发生交易的数据都是线上生成,数据可追溯性强,且交易中心发生的交易均要完成交收,其贸易真实性相较于线下报送的数据更有保障。建议将第(四)条“对注册在前海、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调整为:“对注册在前海、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在交易中心不低于2000万元的年交易额)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贸易增加值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不存在数据真实性、可靠性、便利性等问题。
五、建议五
在不增加额外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建议对交易中心的支持中,在第(三)条“打造天然气贸易结算中心”最后面,增加一条“鼓励深圳市天然气企业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报价,或通过线下报价方式向交易中心报送价格,增强大湾区天然气价格影响力。”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第(三)条增加“鼓励企业到交易中心进行线上挂牌报价,最终成交的可按照平台交易额的万分之一给予额外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建议六
建议对天然气企业落户前海设置专门的对接人员,为企业落户提供政策咨询、工商、税务登记、危化品许可证办理以及后续服务等一站式的服务流程。如有需要,交易中心可以协助前海局提供落户对接服务。
采纳情况:采纳。第(一)条调整为“依托我市和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面向全球启动招商计划,吸引国内外知名天然气贸易企业将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前海,并为企业落户提供政策咨询、工商税务登记、危化品许可证办理等“一站式”服务。”
七、建议七
建议对跨境采购联合体的定义及补贴方式做进一步说明。一般上游联合采购体只能以一家公司作为签约主体,若某天然气贸易公司在前海注册,与其他公司跨境联合采购,但该天然气贸易公司不是采购主体,是否依然可以享受补贴。若某天然气贸易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跨境联合采购,且该天然气贸易公司已在前海注册,但其他联合采购的公司未在前海注册,该天然气贸易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补贴。若跨境采购联合体符合奖励条件,各采购主体如何申报,奖金如何分配。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经调研,跨境采购联合体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更适宜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同时考虑到第(四)条“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可覆盖第(二)条“鼓励建设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因此将第(二)条“鼓励建设天然气跨境采购联合体”删除,同时提高第四条“支持天然气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奖励金额最高额度并增加“一事一议”条款。
八、建议八
据了解,海南、重庆、舟山、广州南沙等地均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返还本地留存税金等政策,有效吸引国内天然气贸易商注册集聚。目前,我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对注册在该区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仅限于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商务服务业,不包含贸易行业。由于近年来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天然气贸易公司的营业收入可能产生较大变动,因此建议以上一年度的返还本地留存税金的方式给予奖励。同时,建议积极推动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天然气贸易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增加前海天然气贸易集聚中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中,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此外,《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也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九、建议九
促进天然气利用,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天然气贸易量,打造天然气贸易中心城市的有效途径。因此,一是建议扩大重型货车、环卫车辆补贴范围,对于新购置以LNG动力的重型货车、环卫车辆也同样给予补贴,并制定LNG车辆采购政策,对相关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强制更新LNG车辆,以大力推动LNG消费;二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年利用小时给予分档补贴的标准,同时建议参照上海、广州、长沙等地的补贴政策,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增加一次性的建设补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鼓励重型货车、环卫车辆采用LNG等清洁动力,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更新和运营,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奖励。“附件说明”增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分档补贴标准。
十、建议十
建议增加以下措施:
(一)支持绿色珠江数字航运发展
对深圳市从事天然气贸易的航运企业推广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经企业申请被认定为首批应用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投资给予适当奖励。经认定为与“碳达峰”“碳中和”“珠江三角洲绿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单个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建设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深圳市LNG运输船队建设
支持深圳市LNG运输船队建设,对在深圳投资建成的特定航线LNG运输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五年内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新建船舶造价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4000万元。支持大型LNG运输船队建设,对深圳市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自由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大型LNG运输船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8万方以上的LNG运输船奖励50元/立方米。17万方以上的LNG运输船奖励60元/立方米。每艘船不超过100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市外新购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三)支持深圳港LNG运输班轮化发展
支持深圳港LNG运输班轮化发展。对以深圳港为始发港,开通珠江三角洲水域运营的LNG运输班轮航线,经认定给予奖励,年度货运量达到2000万方的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每年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每条航线奖励期限为5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第(七)条调整为“积极引进国内大型船舶企业及其子公司,支持其打造自主可控的LNG专业海事运输体系,结合采用离岸(FOB)定价模式,进一步提升LNG跨境贸易议价能力,降低LNG运输成本。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自由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大型LNG运输船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8万立方米以上的按照50元/立方米奖励,17万立方米以上的按照60元/立方米奖励,每艘船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市外新购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第(八)条增加“对以深圳港为始发港,开通珠江三角洲水域运营的LNG运输班轮航线,年度LNG运输量达到100万立方米的深圳市航运企业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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