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法治委〔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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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疫情防控政策文件的程序规范
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审慎决策,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患者、依法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出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国家和省防控措施、不利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依法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在疫情防控期内,除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涉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拟出台本辖区、本系统支持保障复工复产等涉及疫情的政策措施,仅限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可以简化相关制定发布程序,但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开展本辖区、本系统已经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通过发布倡议书等形式,引导市场经济活动,引导法人和自然人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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