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20室张小姐收,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zwgc@meeb.sz.gov.cn。
附件:1.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