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我委再次组织修订形成《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收(邮编:518031,联系电话:881139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二、通过 电 子 邮 件方 式 将 意 见发 送 至:huangxj@wjw.sz.gov.cn。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