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打造人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战略”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供深食品评价制度》《供深食品标识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供深食品评价制度》《供深食品标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33号档案大厦1203室王晓娅收,联系电话:13132520898(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xiaoya@sist. org.cn
附件:1.供深食品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2.供深食品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供深食品标识制度(征求意见稿)
4.供深食品标识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供深食品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供深食品标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供深食品标识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2.供深食品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