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国家自主创新条例》的规定,我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路市民中心C3006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ouxc@szsti.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