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规范食品安全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管理,保障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督导员在协助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1月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吕宾收,联系电话:0755-83070074(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vbin1@szaic.gov.cn。
附件:1.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