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规,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2楼国库处收,联系电话:83938890(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uwb@szfb.gov.cn。
附件:1.《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