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原市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并自2017年11月起在全市施行。在施行两年多来,未收到不适用深圳实际的反馈和意见,因此拟将继续实施。该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要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就《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1314室收,联系电话:88113878(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zc@wjw.sz.gov.cn。
附件:1.《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2.关于《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的说明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