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金融企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寄至:深圳市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邮政编码:518026),郭小姐收(8812558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发送至:pevc@shenzhen.gov.cn。
(三)在我局官网意见征集区提交反馈文档。
附件1:《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