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管服”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工作实际,原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被市医保局印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现已无继续执行的职权及必要。现我局起草了《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拟决定废止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39号)、《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1〕11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深人社规〔2014〕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6〕21号)。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登陆我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网址:http://hrss.sz.gov.cn/zmhd/mydc/)。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hengkangle@hrss.sz.gov.cn)。
附件:1.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