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我委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工作。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2021年12月修改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启动对《办法》的废止工作。现就废止《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2年3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至我委(邮箱:jtfyc@wjw.sz.gov.cn)。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