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走出去”企业境外廉洁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防范化解境外腐败风险,推进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遵照《“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北京反腐败宣言》等倡议精神,并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等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参考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境外廉洁合规建设。
第三条 我国政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企业和人员境外腐败行为“零容忍”,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实施贿赂,贪污、挪用或以类似方式侵占资产,以虚假境外投资等方式洗钱等活动。
第四条 企业及员工发生境外腐败行为,企业和行为人将在境内外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高额罚款、企业资质丧失、市场禁入、受到国际组织制裁等。
第五条 “走出去”企业承担廉洁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做到合规诚信经营。
指导和支持境外分支机构加入东道国(地区)中资企业商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
第六条 “走出去”企业开展廉洁合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针对企业自身存在的廉洁合规风险,借鉴同行业企业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标本兼治。将廉洁合规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既对当前廉洁风险加以防范,又着眼长远作出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
预防为主。注重事前防范,制定实施反腐败等管理制度,预置前瞻性措施。企业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均积极主动贯彻相关管理制度,不从事贿赂等腐败行为。
职责独立。企业承担廉洁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干涉。
第七条 企业不断提升合规意识,积极推进廉洁建设,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腐败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以实际行动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清廉环境。
第二章 企业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 根据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廉洁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廉洁文化、监督问责等,明确廉洁合规标准和程序,不断完善内控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因地制宜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廉洁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审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廉洁合规管理职责。廉洁合规管理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为有条件的境外分支机构设置廉洁合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加强企业境外业务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外投资并购、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内控机制,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等措施,排查处置廉洁合规风险隐患,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高质量发展。
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时,将廉洁合规审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的必经程序,重点加强对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合作伙伴、重要合同等事项的审查,及时识别和应对经营中的廉洁合规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反腐败法律法规、有关国际规则,结合自身实际、行业特点等情况,制定完善境外廉洁合规制度,将反贿赂等具体标准和要求融入业务流程。
在多国开展业务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地域、分业务领域制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计合规程序和审计系统,保存境外业务账户、账簿和会计记录,加强内部审计,以预防和发现境外业务发生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的股东、实控人、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以身作则,作出廉洁合规承诺。对投标、采购、营销等一线人员加强管理,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轮换。
企业对派往境外的人员加强教育,与其签署责任书、承诺书等,落实廉洁合规要求。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廉洁合规培训计划,对所有员工常态化开展培训,尤其是将廉洁合规作为对财务等重点岗位、境外分支机构管理、市场一线等人员的必修课,持续提升中外员工的廉洁合规意识。
有条件的企业为商业伙伴提供境外业务合作相关培训,并对培训加以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决策层、高级管理层将廉洁合规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确立廉洁合规理念,注重身体力行。营造全员参与境外廉洁合规建设的工作环境,将有关要求融入中外员工行为规范,培育企业廉洁合规文化。
第十六条 加强廉洁合规内部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职位职级调整、薪酬待遇、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对违反廉洁合规制度的员工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违规举报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员工、客户、第三方等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企业各部门及员工发现境外分支机构或个人存在违反廉洁合规要求的行为,及时向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机构或领导报告。企业立即开展调查,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境外分支机构廉洁合规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线索或潜在重大风险时,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廉洁合规建设评估,总结反腐措施的效果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廉洁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章 企业应遵守的国内外反腐败
主要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
第二十条 在开展境外业务时,严格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国际组织有关规则,杜绝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在商业关系中行贿、受贿的实体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合规经营作出系列规定,对实施贿赂等违规企业规定了处罚条款。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反腐败有不同规定。我国企业如违反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仅面临当地部门调查和惩处,甚至可能受到第三国或有关国际组织调查和制裁。企业在开展对外经济合作过程中,深入了解东道国(地区)反腐败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当地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会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全面履行公约,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应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积极贯彻落实我国政府倡议形成的《“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北京反腐败宣言》等成果文件,以实际行动参与廉洁丝绸之路建设,做到廉洁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 欧盟、非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区域性组织制定的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企业在相关缔约国开展经济合作,需符合区域性反腐败公约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我国企业参与投标或实施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融资支持项目,严格遵守其管理规定,避免发生可能导致国际金融机构调查和制裁的行为。
根据有关国际金融机构订立的《共同实施制裁决议的协议》,企业在承担其融资支持的项目过程中,如存在腐败行为,还可能受到交叉制裁。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实施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开展本企业反贿赂体系建设、运行、评估和改进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结合自身实际践行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等提出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境外廉洁风险,加强有关信息披露。
第四章 对外经济合作关键环节
廉洁合规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应符合我国政府明确的政策方向,确保项目真实合规,不从事赌博、色情等禁止类行业投资合作,不以虚假对外经济合作实施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洗钱等活动。
第三十条 对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充分评估,深入论证项目实施风险和收益,不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不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企业应主动申请备案、核准或立项,并在驻当地使领馆报到登记,不在未经履行备案、核准或立项程序的情形下开展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不在无证无照情形下实施对外援助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境外项目获得中资金融机构信贷保险支持前,不对外作出中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保险支持的承诺或虚假说明。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投资并购前,实施合理的尽职调查,查清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存在违规行为需明确责任分担。开展竞购时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杜绝一哄而上、不计成本竞相抬价、打击同行等行为。在完成交易后指导被并购企业健全廉洁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东道国(地区)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土地、矿权、环境、劳工、安全生产等许可,不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
第三十五条 在参与境外项目投标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不实施贿赂,不围标串标,不在投标文件中造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境外相关方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支付相应资金,不以欺诈手段订立虚假合同、“阴阳合同”,不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东道国(地区)关于项目和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监管要求,加强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转包或违法违规分包,不通过变更建设内容、技术设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境外项目过程中,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制度,防范采购环节廉洁风险。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不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对外支付资金,不以大额现金形式支付或向个人账户支付对公资金。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境外业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形成、审核和保管,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不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做假账,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按照我国和东道国(地区)法律履行纳税义务,不偷税漏税,不通过非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境外廉洁风险识别与管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提前做好市场调查,准确预判和防范目标市场各类廉洁合规风险,自觉抵制当地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严守不发生贿赂的底线,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形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业务有关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佣金、中介费或提成,劳务费或咨询费,向供应商付款,返利、回扣或折扣,津贴补助,礼品招待费,捐款捐物,业务奖励或营销费用,售后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进场费等。对符合企业内部财务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并及时入账核算。
第四十三条 佣金、中介费或提成,一般是指基于商业目的,向中介机构或中间人支付的用于获得中介服务的费用。部分国家或地区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支付佣金等费用严格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审查并作好财务记录。严防通过佣金进行变相贿赂,严防内部人员通过佣金谋取私利。
向外国或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关联方支付佣金易引发反腐败调查。
第四十四条 咨询费是指企业为获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咨询服务覆盖范围较广,包括企业管理、市场信息、财务税务、法律服务、工程技术、投资并购等。企业在境外采购咨询服务时避免签署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合同,防止出现以咨询服务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境外的异常支付资金行为存在廉洁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违反合同约定方式和进度支付、向合作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账户支付(如在避税港或严格执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的账户)、向特定个人支付等。企业在接到异常支付资金要求时严格审核。
第四十六条 回扣一般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收款方将一部分款项退还给支付方特定个人的行为。向外方官员支付回扣通常会被认定为贿赂行为。
折扣是指企业给予商业合作伙伴的价格优惠。企业给予合作伙伴折扣遵守东道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双方合同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捐赠和赞助是履行社会责任和营造良好公共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企业对外捐赠和赞助时考虑廉洁合规风险和受众的普惠性,并以符合法律规定方式和途径开展,鼓励通过赠送急需物资设备、建设公用民生设施等方式实施捐赠和赞助,不通过捐赠和赞助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国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礼品和招待标准。无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标准制定。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外提供礼品和招待。
以下情形具有较高的廉洁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和收受当地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禁止流通的物品,给予和收受现金、购物卡、消费卡、现金等价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给予和收受股份、股票、债券等,安排或接受安排旅游、健身娱乐、观看商业演出或体育赛事,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招待,用虚假礼品和招待套取经费等。
向政府官员提供不当礼品和招待可能引起反腐败调查。
第四十九条 商业伙伴通常包括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分销商、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商业伙伴的境外腐败行为可能引发廉洁合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商业伙伴加强廉洁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商业伙伴开展资信评估或尽职调查,向商业伙伴阐明合规标准和程序,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廉洁合规条款等。
企业直接参与或通过授权等方式指令第三方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企业向业务伙伴的任何支付,均应为其提供合法服务或商品的适当合理报酬,且需通过合法渠道支付。
第五十一条 企业定期审计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与商业伙伴签订合同等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二条 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和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廉洁合规风险事项,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审核支持。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机构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启动合规审核流程。
第五十三条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境外业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测,尽早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识别、预警和处置廉洁合规风险。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际规则、行业规范和企业管理制度等情况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对特定交易、项目、活动或商业伙伴关系深入评估,制止和纠正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腐败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深入了解东道国(地区)执法政策、反腐败司法调查程序和有关国际组织反腐败调查规则,遇到境外反腐败调查时,依法依规配合调查,同时遵守我国司法协助、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关于境外廉洁合规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企业在具体适用时需查询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廉洁合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际组织有关条约规则的官方最新版本。
第五十七条 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经济合作的,参照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廉洁合规建设。
附件:1.部分国别反腐败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2.国际组织反腐败主要规则简介
附件1
部分国别反腐败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序号 | 国别及法律名称 | 颁布 时间 | 涉及贿赂的主要内容 | 中文或外文版查询方式(建议参考) |
1 | 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法》 | 2015年 | 1.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公职人员及与其等同的人员腐败行为,企业需采取防范措施。 2.规定了公职人员及与其等同的人员和其配偶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3.规定了公职人员及与其等同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不能与近亲、配偶或亲属共同履职;禁止在境外银行开设账户,但在执行公务需要的情况下可有例外。 4.规定商业实体在开展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腐败。 |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1500000410 |
2 | 俄罗斯《刑法典》 | 1996年颁布 多次修订 | 1.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处罚包括罚款、剥夺自由、禁止担任某些职务等。 2.规定向在商业组织或其他组织中履行管理职能的人员行贿,处10倍以上50倍以下商业贿赂金额的罚金,并处2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5年以下剥夺自由刑。 3.规定商业组织或其他组织中履行管理职能的人受贿,处50倍以上70倍以下商业贿赂金额的罚金,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7年以下剥夺自由刑,并处40倍商业贿赂金额的罚金。 4.如果实施了行贿受贿行为的人积极揭露犯罪和促进犯罪的侦查,或对其具有勒索情节的,或行为人主动向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主动交代贿赂行为的,则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https//:www.consultant.ru/document/cons_doc_LAW_10699 |
3 | 印度尼西亚《根除腐败犯罪法》 | 1999年颁布 2001年修订 | 1.明确了腐败犯罪的范围,规定了30种腐败犯罪行为,分为7类,包括致使国家财政损失的腐败、贿赂、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欺诈行为、采购中的利益冲突及酬金等。 2.明确了贿赂犯罪的定义:服务使用者主动向公务员或国家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某种利益,以加速处理事务,当双方达成交易或协议时,即构成贿赂。 3.规定了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其中向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给予或承诺给予某些利益,以促使其做出违反职权行为的人,将被处以1年至5年监禁或5000万至2.5亿印尼盾的罚款。对于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司法或政府高级官员的案件,刑罚可能更重。 4.规定了对腐败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5.强调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性,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资金的管理。 | 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Laws/Law%20No.%2020%20of%202001%20on%20the%20Amendment%20of%20Law%20No.%2031%20of%201999%20on%20Corruption%20Eradication.pdf |
4 | 新加坡《防止贪污法》 | 1960年颁布 多次 修订 | 1.严格详细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报酬。任何人不论直接或间接贪污性地索取、接受、同意接受,或行贿性地提供、许诺提供、提议提供有关报酬,不论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政府公务员和国会议员贪污受贿,要加重处罚。 2.明确贪污贿赂的载体。包括金钱、礼品、职位、就业机会、免除债务或义务、各种类型的服务等。 3.严厉处罚违法行为。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查实,将追缴腐败所得,处以监禁,施以罚款等。 | https://sso.agc.gov.sg/Act/PCA1960 |
5 | 柬埔寨《反腐败法》 | 2010年 | 1.规定了反腐败机构设置、反腐败官员选拔、公职人员及选举出任的人员资产及负债申报,针对腐败罪的执行程序及执法人员。 2.明确了腐败犯罪及处罚,包括腐败犯罪及本法增加的诸如接受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滥用职权、非法致富、泄露腐败案机密信息及妨碍执法等犯罪行为。其中,规定公职人员或通过选举取得公职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受贿,应判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行贿人员应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 https://www.acu.gov.kh/en_index.php |
6 | 马来西亚《2009年反腐败委员会法令》 | 2009年 | 1.设立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作为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 2.界定并刑事化腐败犯罪,包括贿赂、滥用权力及未能报告贿赂行为。 3.引入公司责任制度,如果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士涉及腐败行为,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 4.提供举报人保护,并赋予反腐败委员会官员更广泛的调查权力。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1695068_BI/Act%20694%20(1.1. 2022).pdf |
7 | 泰国《反腐败法》 | 1999年颁布 2018年修订 | 1.对反腐败委员会(NACC)的职责和权力、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及行贿者行贿行为的界定、调查、预防、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涉及有关官员财产公开等内容。 2.如果嫌疑人或犯罪分子为使与自己有关的公司受益,且该公司未采取内部防腐败控制措施,则该公司将被视为从事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因此造成的损害或获利的1至2倍的罚金。 证明公司采取了“内部防腐败控制措施”,需要证明:公司最高管理层将反腐作为重要的政策问题强调;公司对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各方采取反腐措施;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准则须符合反腐措施;公司须有关于举报腐败行为或疑似事件的措施。 | https://www.nacc.go.th/tacc/upload/files/download_202102021507292.pdf |
8 | 尼泊尔《反腐败法》 | 2002年 | 1.确立了滥用权力调查委员会(CIAA)、国家警惕中心(NVC)及特别法庭在尼泊尔反腐败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2.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及收入申报程序与核实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对公共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预防与控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并确立对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制度。 3.规定公职人员接受或承诺接受贿赂,并利用其职务之便从事或承诺从事相关活动,将面临监禁与罚款的法律惩处。根据受贿金额确定监禁期限,如受贿金额超过1000万卢比,监禁期限为8年至10年。 | https://www.moljpa.gov.np/wp-content/uploads/2022/12 |
9 | 斯里兰卡《反腐败法》 | 2023年 | 1.成立独立委员会,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授权该委员会开展贿赂及其他腐败行为调查、起诉,建立有效的资产、负债年报制度,防止公职人员腐败等。 2.对在合同方面提供协助或施加影响的贿赂犯罪,可处不超过100万卢比的罚款和不超过7年的监禁。 3.通过贿赂诱使其他企业撤回投标,可处不超过100万卢比的罚款和不超过7年的监禁。 4.规定向公职人员行贿,诱使不当履行、通过其他公务人员不当履行公务类犯罪,可处不超过100万卢比罚款和不超过7年的监禁。 | https://parliament.lk/uploads/acts/gbills/english/6296.pdf |
10 | 蒙古国《刑法典》 | 2015年颁布 多次修订 | 1.规定了公职人员受贿罪相关刑罚。公职人员为行贿人的利益不履行公务或接受贿赂,未承诺或事先承诺做不应做的行为,应处以剥夺3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并处以相当于最低工资51至250倍的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行贿受贿而被依法定罪者,或因多次行贿受贿而被依法定罪者,以及有组织的团体、犯罪集团实施贿赂,或受贿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应没收财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规定了行贿罪相关刑罚。任何人亲自或通过他人向官员行贿,应处以最低工资51至250倍的罚款,或最高3年的监禁。 如果法院发现被告人存在多次行贿,或其有行贿罪案底及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犯下的,应处以5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 | https://legalinfo.mn/mn/detail/11634 |
11 | 沙特阿拉伯《反贿赂法》 | 1992年颁布 2021年修订 | 1.对公职人员范围进行定义,包括政府或公共机构雇佣的人员;政府或司法机构指定的仲裁员或专家;由政府分配给特定任务的人员;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共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司或机构雇佣的人员等。 2.规定任何公职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以对公共当局施加影响力的行为均为犯罪行为。建议给予公职人员贿赂的行为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即使公职人员未接受提议。 3.对受贿的公职人员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革职、没收违法所得、最高10年监禁、不超过100万沙特里亚尔的罚款。累犯将加倍处罚。行贿人、居间人及其他参与者也将受到处罚等。如果行为人系为所在国企业或外企谋利而违反《反贿赂法》,所在企业5年内被禁止订立采购合同,禁止执行相关项目。 | https://laws.boe.gov.sa/BoeLaws/Laws/LawDetails/75e963c8-9ff3-4d10-88a4-a9a700f17f21/2 |
12 | 阿联酋《联邦刑法典》 | 2021年 | 1.明确多种贿赂犯罪情形、包括向国内外公职人员、国际组织雇员行贿等; 2.法律确立了严格的贿赂犯罪处罚体系,包括监禁、罚款和非法所得没收,对未遂贿赂同样施以惩罚。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自首者获得减刑,但不必然豁免刑责,并且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域外犯罪,涵盖私人商业贿赂等。其中,任何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充当中间人或联络人者,均可被认定有罪。行贿者通常被处以不低于1000迪拉姆的罚款,罚款金额可能等于非法所得金额,并可处以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 https://uaelegislation.gov.ae/en/legislations/1529/download |
13 | 埃及《刑法典》 | 1937年颁布 多次修订 | 1.定义并刑事化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伪造等行为,规定对涉及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和私人的处罚。行贿和受贿、蓄意腐败、滥用权力、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等均被认定为犯罪。 2.规定了对受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受贿的刑罚。对于轻微受贿的情形,可处监禁2年至3年,并处罚款,金额不超过受贿所得但不少于最低限额。严重受贿可处15年监禁,罚款最高为受贿金额的2倍;特别严重者可被判无期徒刑。此外,行贿者一般将受到与受贿者相同的处罚,但如果在犯罪被揭发前主动承认罪行,可能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 https://www.refworld.org/legal/legislation/natlegbod/1937/en/119651 |
14 | 埃塞俄比亚《刑法》 | 2005年 | 1.将私营部门内的部分行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刑罚,包括因滥用权力获取私人利益而受处罚。 2.规定任何人向公务员或国际组织的官员提供礼品或好处,以诱使其违反职责作为或不作为,将面临严厉刑罚,包括7年以下监禁及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年至15年甚至更高监禁及相应罚款。 |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1359 |
15 | 南非《预防和打击腐败活动法》 | 2004年颁布 多次 修订 | 1.定义腐败罪行。明确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贿赂、贪腐、利益输送等行为定义为犯罪,覆盖范围包括国内外公职人员、私营企业及第三方中介等。向公职人员提供不当利益以换取商业优势的行为构成犯罪。 2.规定了未能预防腐败活动罪。私营部门或国有法人实体对关联人员的腐败行为承担严格责任,但已制定合规程序的除外。关联人员的范围涵盖董事、代理人、承包商、集团内部公司等。 3.建立“腐败黑名单”,将被制裁有腐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参与南非政府采购项目。 4.确定报告义务。要求特定职位的高层人员(如公司董事或公共机构负责人)主动报告可疑的腐败交易,未履行报告义务将构成犯罪。 5.规定了腐败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 https://www.gov.za/documents/prevention-and-combating-corrupt-activities-act-0 |
16 | 津巴布韦《预防腐败法》 | 1983年 | 1.定义腐败行为,规定腐败的各种形式,涵盖公共和私人部门违法行为,如贿赂、滥用职权、贪污等。 2.创建反腐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反腐败委员会,负责调查、预防和起诉腐败案件。 3.明确刑事责任,对涉及腐败行为的个人和公司,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罚款、监禁和资产没收等。 4.强调了披露和透明度,要求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报告财产和利益,避免利益冲突。 5.强调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 https://www.jsc.org.zw/upload/Acts/2004/0916updated.pdf |
17 | 安哥拉《刑法》 | 2020年颁布 2024年修订 | 1.规定向公职人员行贿处罚措施。任何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向公职人员或其关联方提供或承诺给予不当利益,以换取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处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或处60至240日罚金;如该行为涉及违反职务义务,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或处60至360日罚金。 2.规定向司法人员行贿的处罚措施。任何人向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或仲裁员)提供或承诺给予不当利益,以影响其履职的,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3.规定向私营部门人员行贿的处罚措施。任何人向私营部门中担任职务或履行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应得的利益,使其违背职业或职务义务,损害竞争秩序以及所在机构利益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或处60至360日罚金。若在违法行为实施前明确撤回承诺或要求返还已提供利益的,处6至18个月有期徒刑,或处60至180日罚金。 | https://www.embajadadeangola.com/pdf/Codigo-Penal-2020.pdf |
18 | 尼日利亚《腐败行为及其他相关犯罪法》 | 2000年 | 1.设立独立的腐败行为及其他相关犯罪委员会(ICPC),该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 2.任何人向公职人员或第三方提供财产或利益,承诺或尝试提供利益,以换取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偏袒或不作为,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 3.任何人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以换取其在公共合同签订、履行或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协助或施加影响,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和相应数额的罚金。 | https://www.icpc.gov.ng/wp-content/uploads/downloads/2012/09/CORRUPT-PRACTICES-ACT-2010.pdf |
19 | 几内亚《预防、侦查和惩治腐败及相关犯罪法》 | 2017年 | 1.全面规定了腐败的定义、预防机制、调查程序和处罚措施,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 2.针对行贿受贿、公款挪用、滥用职权、非法财产获取等行为,明确经济和金融犯罪由特别法庭审判案件,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负责调查和监督腐败,执法和起诉由检察机关执行。 3.规定对于行贿和受贿人员,法院可判处1年至5年监禁,对于较严重的腐败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根据腐败性质和严重性,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 https://www.itie-guinee.org/wp-content/uploads/2018/02/Loi-anti-corruption.pdf |
20 | 英国《反贿赂法》 | 2010年 | 1.该法对贿赂给予明确定义,包括直接贿赂和间接贿赂。直接贿赂是为促进他人做出或不做出特定行为而给予、提供、承诺或允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间接贿赂是指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贿赂。 2.法律责任。对于个人,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无限额罚款,或两者并施;对于公司,罚款金额无上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预防措施。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贿赂行为发生。公司需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反贿赂政策,并对员工开展反贿赂培训。 4.适用范围。该法不仅适用于在英国注册的公司,也适用于在英国从事业务的公司,包括其海外业务活动。覆盖供应链上各家供应商、中介机构、代理商、合资伙伴及其他代表公司行事的第三方。 |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23/contents |
21 | 法国《关于透明度、反腐败以及经济生活现代化的法律》(萨潘第二法案) | 2016年 | 1.设立法国反腐败局,负责监督指导私营和公共部门制定实施预防腐败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2.确立强制合规制度,要求员工超过500人且营业额超1亿欧元的企业,建立包括行为准则、风险评估、第三方尽职调查、内部举报系统、员工培训在内的反腐败合规制度,并对不建立合规制度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 3.确定“贿赂国外公职人员罪”,以惩处企业海外贿赂行为。 4.建立“基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协助”制度。该制度授权检察官与涉嫌犯罪的企业协商,后者只要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缴纳了罚款,赔偿了被害人,在考察期内建立或改进了合规规划,检察机关可经法院批准,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 |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loda/id/JORFTEXT000033558528/ |
22 | 罗马尼亚《预防、发现和制裁腐败行为法案》 | 2000年 | 1.定义。故意降低资产价值,违反补贴用途,将补贴挪作他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负有监督、控制、重组、清算等执行任务的人,参与操控资本的行为,带来直接或间接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权或任何其他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担任政党等组织领导人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获得欧盟资金的、改变欧盟资金用途的,导致欧盟预算减少的。 2.量刑。构成犯罪的,对应不同罪名处以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 https://rai-see.org/wp-content/uploads/2015/08/Law_No78_2000_on_preventing_discoveringsanctioning_of_corruption_acts.pdf |
23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 1977年颁布 多次修订 | 1.将为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该行为需符合5个要件:主体、腐败意图、支付、接受者和商业目的。 2.反贿赂条款禁止美国“国内实体”、在美国证券交易机构上市或需定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报告的美国和外国上市公司等“发行人”,以及在美国境内行事的“外国个人及法人”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官员支付腐败款项。 3.会计条款要求美国证券发行人制作并保存能准确公正反映其资产交易和处置的记录,并制作和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确保所有交易会被适当授权和准确记录。会计条款禁止个人及公司故意伪造账簿和记录,以及故意规避或未能执行内控制度。 4.对贿赂行为可处以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不允许参与政府采购等行政制裁,以及对公司及董事、股东等处以罚金等。 5.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国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纳入管辖范围。如果在美领域范围内,或使用美邮件系统或州际商务手段促进贿赂行为,适用该法。 |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riminal-fraud/statutes-regulations |
24 | 哥斯达黎加《反腐败和非法获取财富法》 | 2004年 | 1.规定公职人员定期申报财务状况,以确保透明度。关于从事自由职业和兼任同一机构多个公职的限制,具体规定可能因职位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2.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影响犯罪或进行权钱交易、隐瞒申报、藏匿非法收入、利用职权擅自制订法律规章谋取不正当利益、欺诈、进行跨国贿赂等,将承担相应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施加影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可判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3.该法适用于包括政府官员、公务员及国有企业员工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也适用于与公共部门有来往的私人实体或个人。 4.该法还支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承诺履行《美洲反腐败公约》有关义务。 | http://www.pgrweb.go.cr/scij/Busqueda/Normativa/Normas/nrm_texto_completo.aspx?nValor1=1&nValor2=53738 |
25 | 委内瑞拉《反腐败法》 | 2022年 | 1.适用范围。任何单位、自然人、公职人员、生产经营组织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参与公共基金管理活动时,均适用本法。公民及基层组织发现公共资源存在本法规定之违法使用情形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履行举报义务。 2.主要处罚措施:为谋取不正当交易优势,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向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合作方许诺、提供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合作方索取或收受前款所列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 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外国公职人员许诺、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获取或保留商业机会的,处6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https://www.asambleanacional.gob.ve/storage/documentos/leyes/ley-de-ref-20220609140054.pdf |
26 | 阿根廷《国家刑法典》 | 1921年 | 1.对公职人员国内及国际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公款、非法获利、诈骗等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 2.为使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而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其提供礼品的视为贿赂。疏通费也属于贿赂。 3.公职人员受贿处罚措施。任何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接受金钱,或其他礼品或接受此等好处的承诺,以在与其职务相关的事务内作为、推迟或不作为的,将被处以1年至6年不等监禁并永久剥夺公职等。 4.企业管理人员受贿。如受贿者为企业管理人员,公司因其受贿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则可对其提起欺诈性不当管理的起诉。 | https://www.argentina.gob.ar/normativa/nacional/ley-11179-16546/texto |
27 | 巴西《反腐败法》 | 2013年 | 1.针对涉及国内和海外贿赂行为的公司,规定其对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公职人员、操纵公开招标或由此产生的合同、资助或以任何方式支持腐败行为、阻碍政府调查、隐瞒或篡改公司记录、国际贸易中行贿外国官员等)承担严格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企业无论是否知情或直接参与腐败行为,只要从中受益,都必须为其员工、代理人或合作方的违法行为承担客观责任。 2.处罚措施包括最高20%的年营业额的行政罚款,并可能面临政府合同禁令、资产冻结和企业解散等。公司如实施有效合规的计划,在发生违规行为时有减轻处罚的机会。 3.该法适用于巴西境内公司及境外的巴西公司,无论其法人形式或规模如何,包括外国公司在巴西的分支机构、代表处。 |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_ato2011-2014/2013/lei/l12846.htm |
28 | 智利《刑法典》 | 1874年颁布 多次修订 | 1.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贪污、侵占公共财产、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及职务利益冲突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凡在职或已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索取或收受任何不当利益、渎职、违反职务规定、滥施影响力或犯下公职人员罪行,即构成犯罪。处541天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经济利益的,处以非法索取或收受款项金额1-4倍罚款,非经济利益的,处25-1500UTM(月度税务单位,作为智税收、罚款、行政收费等财政政策执行的计价单位,下同)罚款;暂停公职1年至永久停职。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对严重受贿的提高量刑标准。 3.规定了向公职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个人向公职人员(无论本国还是外国)提供或同意给予不当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性质利益),致使该公职人员执行与其职位相关的行为,不履行职责、违反职责、施加影响力或犯下公职人员罪行,即构成犯罪。处61天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获得经济利益,处不当所得1-4倍的罚款;若未获得经济利益,处25至1500 UTM罚款;暂停公职1年至永久停职。 | https://www.conceptosjuridicos.com/cl/codigo-penal/ |
29 | 厄瓜多尔《综合刑法典》 | 2014年颁布 2023年修订 | 1.公职人员因与其职能相关的事项收受贿赂、非物质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3年至5年监禁;如所述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刑期延长为5年至7年。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公职人员提供赠送或许诺提供不正当经济利益、非物质利益或其他物质财富,以便其处理与其职能相关的事项或实施犯罪,应处以与公职人员同等刑罚。 2.如公职人员滥用其职位或职能,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要求提供不正当经济利益、非物质利益或其他物质财富,将处以3年至5年监禁;如前款规定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刑期为5年至7年。 | https://palora.gob.ec/wp-admin/admin-ajax.php?juwpfisadmin=false&action=wpfd&task=file.download&wpfd_category_id=18&wpfd_file_id=101&token=&preview=1 |
30 | 澳大利亚《刑法典》 | 1995年颁布 2023年修订 | 1.规定禁止对国内和国外公职人员行贿。向国内和外国公职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获取商业优势或维持业务属于犯罪行为,个人可能面临监禁和高额罚款,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罚款1万(货币单位)。企业则可能被判处巨额处罚,如法院能确定企业所获非法收益的金额,将对其处以3倍收益金额的罚款;如不能确定企业所获非法收益的金额,将处以10%的年营业额(自认定罪行发生当月起,向前12个月的总营业额)的罚款。 2.将外国贿赂罪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贿赂公职候选人、为获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贿赂等,并设置不正当地影响外国公职人员的条款。 | https://www.aph.gov.au/Parliamentary_Business/Bills_Legislation/Bills_Search_Results/Result?bId=r7055 |
附件2
国际组织反腐败主要规则简介
序号 | 国际组织及 规则名称 | 颁布 时间 | 涉及贿赂的主要内容 | 中文或外文版查询方式 (建议参考) |
1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2005年 | 1.预防腐败。要求缔约国建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定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2.刑事定罪和执法。要求缔约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资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 3.国际合作。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 4.资产追回。要求缔约国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 https://www.un.org/zh/issues/anti-corruption/uncac_text.shtml |
2 | 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商业反腐行动框架》 | 2011年 | 1.为各国企业实施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提出的反腐败原则提供路线图和工具,并在业务各方面处理腐败问题。 2.该指南由七个部分组成,包括前沿、背景介绍、打击腐败的案例、打击腐败的实际步骤、集体行动、反腐败工具及资源等。 | https://unglobalcompact.org/library/162 |
3 | 经合组织《抵制国际商务交往中贿赂外国公务员行为公约》 | 1997年 | 1.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规定,任何人故意提供、承诺或赠与金钱或其他利益给某外国公务员,无论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从而使该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作为或不作为,以获得或保留业务及其他国际商务行为中的不正当利益,均构成刑事犯罪。 2.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规定,共谋包括教唆、帮助或授权贿赂外国公务员构成犯罪。 3.反贿赂条款。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将本国主体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4.会计账目条款,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禁止公司设立账外账或通过不实记账隐瞒行贿行为,并对此类行为给予民事、行政或刑事惩罚。 | 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convention-on-combating-bribery-of-foreign-public-officials-in-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_2bfa620e-en.html |
4 | 世界银行廉洁合规指南 | 2006年颁布2011、2016年修订 | 1.明确定义了5类违规行为,包括腐败、欺诈、共谋、强迫、阻碍行为。 2.受规制主体不仅适用于借款人,还适用于最终使用贷款的个人或实体,包括项目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分包商、代理商等。 3.世行廉政局围绕应制裁行为开展外部调查,具体程序包括:投诉受理、案件调查、撰写事实备忘录、提出资格暂停建议、撰写调查报告等。经调查属实后,向制裁办公室(OSD)递交指控和证据陈述书。 4.世行可采取5类制裁措施:向被制裁方发出公开谴责信、附条件的免予取消资格、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固定期限的取消资格、永久取消资格,以及要求退款。 | https://thedocs.worldbank.org/en/doc/302151536766276403-0240022018/original/WBGIntegrityComplianceGuidelinesCH.pdf |
5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001:2025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指南》 | 2025年 | 1.该标准旨在帮助组织预防、发现和应对贿赂行为,保护组织的声誉、资产和运营免受贿赂风险的影响。适用于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组织,特别是在高风险行业或腐败盛行的地区运营的企业。 2.提供一套全面预防和发现贿赂的管理框架,包括建立并实施汇报程序、贿赂调查和处置程序、尽职调查、礼品和招待标准、风险评估和应对、财务控制、跨部门管理等。 | https://www.ISO.org/standard/37001 |
6 | 国际商会《反腐败规则》 | 2011年颁布 2023年修订 | 1.2011年版由三部分组成:阐述《反腐败规则》;公司为支持遵守《反腐败规则》而应制定的政策;列出有效的公司合规计划的建议要素。 2.2023年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企业内外部举报渠道、强调供应链中的第三方风险、促进全球工商界的负责任行为等。 | http://ccoic.cn/cms/content/41446 |
7 | 欧洲联盟《反腐败公约》 | 1997年 | 1.规定缔约国国内官员和欧盟官员,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受贿,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2.规定任何人或通过中间人故意给予或允诺给予官员各种形式的好处,而让官员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或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构成行贿,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3.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受贿行贿的行为、参与或唆使该行为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缔约国通过司法协助、引渡、诉讼转移等方式进行有效合作,提起检控或执行刑罚。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41997A0625(01) |
8 | 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 | 1999年 | 1.《刑法公约》要求缔约国将若干类型的腐败列为犯罪,包括向本国政府官员和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本国政府官员和外国政府官员受贿、本国和外国议员行贿受贿等。涉嫌贿赂行为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最大限度给予刑事犯罪调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2.《民法公约》确立了贿赂行为的侵权责任及贿赂责任侵权的赔偿范围;确立了认定贿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贿赂共同侵权情形下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规定了公职人员涉嫌贿赂行为的国家责任等。 | https://rm.coe.int/168007f3f5, https://rm.coe.int/168007f3f6 |
9 | 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 2003年 | 1.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制度改革,增强公共管理透明度,建立、维护和强化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以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 2.公约明确将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洗钱等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并要求缔约国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 3.公约强调国际合作在腐败治理中的重要性,要求缔约国加强跨国调查、引渡合作和腐败所得资产的追回,以确保非法资金的返还和合理处置。 4.为进一步提升反腐成效,公约鼓励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提倡公众监督,并制定措施保障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以增强反腐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https://au.int/en/treaties/african-union-convention-preventing-and-combating-corruption |
10 | 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 | 1996年 | 1.要求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政府官员行为守则和执行机制,公务员收入登记与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和高效的聘用体制,告密者保护等。 2.要求缔约国将某些腐败行为定为犯罪,包括公职官员和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在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为自己或机构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渎职行为,直接或间接索取贿赂,直接或间接接受贿赂或任何形式的有价物品等好处。 3.要求缔约国在预防、侦查、调查及处罚腐败行为的国际合作中提供互助措施。 | https://www.oas.org/en/sla/dil/inter_american_treaties_B-58_against_Corruption.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