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精神,推动企业持续加强合规管理,深圳市司法局官网推出“合规”专栏,搭建合规智库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涉及深圳企业发展的重大合规领域立法及执法的提示和预警服务,助力企业增强合规风险抵御能力,为深圳市“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新规速递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中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与上述制度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遵循。《办法》共六章46条,分别为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监督及附则。《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促进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促进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资讯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合规提示】
建议理财公司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董监高、内控职能部门、内审部门等职责分工和定位等;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完善投资决策分级授权机制;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加强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在人员、资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好风险隔离墙,提高自身独立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司内控职能部门和内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合规资讯】
8月23日,交通运输部就《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6章48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职责、运营者责任、禁止行为和表彰激励等。第二章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明确了认定规则的参考因素,提出了组织认定要求和重大变更要求。第三章为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主要明确了建设阶段的“三同步”要求,实现安全防护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以及对运营者监测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确了运营者检测评估及检查配合要求等。第四章为保障和监督管理,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术语说明、涉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资讯来源:交通运输部)
【合规提示】
《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要求运营者建立健全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与首席网络安全官,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供应链保护和数据出境安全管控,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预判网络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明确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遵守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数据跨境安全评估等;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三、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合规资讯】
8月17日,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2022年第78号)。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该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资讯来源:海关总署)
【合规提示】
进出口企业应当将海关归类作为重点合规领域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通过事前合规规划或事后补充归类技术说明等防范海关归类合规风险。建议进出口企业及时跟踪进出口商品归类决定的变化,如果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对原商品归类决定是否失效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与海关沟通;确定失效的,应当及时调整税号,以避免出现归类申报错误的情况。此外,建议相关企业从供应商处获得商品归类所需的技术资料,避免因资料缺失或无法提供,导致无法向海关进行技术说明或者无法及时回复海关的归类疑问。对于提交给海关的产品资料更应严格保证其准确性,避免发生违规的风险。
执法动态
一、某食品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重罚
【合规资讯】
8月22日,某食品集团公司公告,收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万元;公司现全部整改完毕,相关停产已经结束,逐步恢复纯牛奶生产,待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资讯来源:巨潮资讯网)
【合规提示】
本次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对该食品公司作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即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该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外,最高可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负责人的领导职责,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零隐患,零风险”,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安全。具体而言,企业应对照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完善采购、生产、质量、仓储、运输、销售等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与核验,定期抽检各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不同批次食品做好留样和抽检工作。
二、工信部通报47款侵害用户权益APP和SDK(2022年第5批)
【合规资讯】
8月26日,工信部对47款侵害用户权益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和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进行通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酒店餐饮类、未成年人应用类等APP及SDK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共227款APP和SDK提出整改要求。工信部对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47款APP和SDK进行通报,要求在9月5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资讯来源:新华网)
【合规提示】
APP服务提供者、SDK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包括网站、应用商店、APP等承担下载、安装、升级等分发服务的各类平台均为工信部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对象。本次被通报的APP和SDK所涉问题包括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应用分发平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收集个人信息明示、告知不到位,违规使用第三方服务,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建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照上述侵害用户权益的典型行为清单,定期开展自查整改,重点完善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机制,不得设置障碍或频繁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等。应用分发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明示APP运行所需权限列表及用途,严格审核上架APP,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核实APP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身份信息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
三、最高法终审首例体育赛事反垄断案
【合规资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国内第一例体育赛事反垄断案件。获得独家授权图片合作的Y公司以及授权方Z公司被以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经营权独家授予如果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在授予过程中体现了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合规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指出,体育赛事组织者依法依规享有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赛事商业权利)。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本案对体育赛事经营与报道等商业竞争行为有较大的指导性意义,建议行业内企业开发经营体育赛事相关版权及商务资源前依法依规获得有效授权,落实赛事报道、官方图片发布等商务合作公开征集投标工作,公示招标评审规则及中标信息,确保经营权独家授予经过充分的公平竞争,经营者支付合理对价。获得独家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竞争规则,公平参与招投标,正当、合理地行使独家排他经营权。
域外动态
一、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新增7家中国主体
【预警资讯】
当地时间8月2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网站发布信息,把7家中国主体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在本次公告中,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还修正了两个实体清单主体地址中的错误信息。(资讯来源:联邦公报)
【预警提示】
一般而言,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进行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交易前,需向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申请许可。美国商务部对此类许可申请一般采取推定拒绝的审查政策。对于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企业而言,应尽快评估制裁对业务造成的影响,与供应商及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向美国最终用户审核委员会提起移除程序。建议相关企业及时根据实体清单内主体变动情况,更新企业贸易制裁清单数据库,对业务合作内容、产品、交易方式、付款币种、最终用户等全流程进行梳理,做好交易对象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制裁风险严重程度和风险发生可能性制定应急预案,视业务需求适时申请许可或调整业务策略。
二、中国某LED灯公司在美诉竞争对手专利侵权
【预警资讯】
近日,美国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中国某LED灯公司增加赔偿数额的动议,最终数额将由涉案双方协商后确定。2020年1月,该LED灯公司和其北美分公司在该地区法院起诉了其中国竞争对手及竞争对手的子公司、美国销售商。8月2日,地区法院已将陪审团判定的赔偿数额增加至2,100万美元(约合1.4亿元人民币),即在被告公司一段特定的时间内销售的每个侵权的LED灯上额外增加了0.45美元的赔偿,这段特定时间指从2019年初该LED灯公司将其专利侵权行为通知了被告公司到被告公司应诉之间的时间。(资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预警提示】
本案中,地区法院在审理增加赔偿数额动议的判断标准是1992年“Read公司诉Portec公司(Read Corp. v. Portec, Inc.)”一案中确立的九个因素,即侵权人是否故意抄袭他人的创意或者设计;侵权人在知道他人专利保护的情况下,是否对其专利范围进行了调查,并怀有认为该专利无效或者未被侵权的善意;侵权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被告的规模和财务状况;侵权产品的近似程度;被告人不当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的补救措施;被告损害他人的动机;被告是否企图隐瞒其不当行为。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合规意识,事先对可能已被申请专利的产品和技术开展专利查询、专利权范围调查,避免故意侵权和企图隐瞒侵权行为;若企业发现自身产品可能侵犯了专利权,应当及时停止侵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减少侵权为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三、越南颁布数据本地化法令
【预警资讯】
近日,越南信息和通信部(MIC)颁布第53号法令,法令规定必须存储在越南的数据包括:有关越南服务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越南服务用户创建的数据(服务用户账号名称、服务使用时间、信用卡信息、电子邮件地址、最近登录和注销网络地址、与账户或数据相关联的注册电话号码);越南服务用户关系数据(用户连接或互动的朋友、群组)。该法令还规定了请求数据存储、在越南设立代表性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流程和程序。(资讯来源:越南信息和通信部)
【预警提示】
建议开展出海业务的企业梳理相关业务场景中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事项,识别海外经营地有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评估当前数据处理行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合规风险,形成不同法域内的数据合规风险库。建议企业重点关注数据处理活动中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事项,准确识别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委托方、受委托方等相关主体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细化本地化存储的具体数据类型、存储方式,并在选择当地合作伙伴或供应商时进行数据存储、数据处理、隐私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评估。必要时,企业可聘请外部顾问协助识别业务所涉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合规要求,针对企业产品类型定制数据合规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监管机构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
【预警资讯】
8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于近期启动相关合作。合作协议依据两国法律法规,尊重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对等互利原则,就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监管检查和调查活动作出了明确约定,形成了符合双方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合作框架。合作协议主要就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执法调查作出了具体安排,约定了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形式、信息使用、特定数据保护等重要事项。(资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预警提示】
根据本次合作协议的约定,中美双方将协助对方开展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美方可能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对在PCAOB注册的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因可能面临中美合作的跨境审计监管,应当重视并完善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依照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验证企业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准确性,做好审计底稿归档整理工作,提升审计人员合规审计意识。对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而言,中美两国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望解决中概股审计监管问题,避免被动退出美市。建议已经赴美上市或拟赴美上市的企业持续关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实际效果,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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