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合规 > 预警信息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与预警信息(20230918-20230924)

来源: 日期:2023-10-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企业合规示范区建设,深圳市司法局官网推出“合规”专栏,搭建合规智库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涉及深圳企业发展的重大合规领域立法及执法的提示和预警服务,助力企业增强合规风险抵御能力,为深圳市“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新规速递

  一、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资讯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合规提示】

  《销售办法》对保险销售全流程提出监管要求,建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销售全流程中履行管理义务,完善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销售环节的合规管理措施。一是售前依法依规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保险销售渠道监督;二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认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在售后阶段也应对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建立退保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是保险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规范的合作流程,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合作协议设置双方权利义务,监督合作业务的实施情况。

  执法动态

  一、市监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行政执法案件

  【合规资讯】

  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30周年座谈会,会上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行政执法案件(1993—2023)。案件涵盖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并滥收费用、侵犯商业秘密、强制“二选一”和非法数据爬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资讯分类:境内;资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增强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对照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案例,结合企业的业务内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关注实践中出现的强制“二选一”、非法数据爬取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体系,列明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指定合规或法务负责人定期更新合规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控制方案,以适应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三是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及时向员工传达企业内部的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和相关流程以及外部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的更新和变化,提高员工对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要求的认知和理解。

  二、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

  【合规资讯】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深化源头治理,强化协同作战机制,建立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突出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建立多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犯罪领域洗钱犯罪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办理相关案件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组织领导等问题。(资讯分类:境内,反腐败,反洗钱;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加强自身反洗钱和反腐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执法,共同打击洗钱犯罪。一是依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与控制措施,包括制定相关的程序以完善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管理、可疑交易检测与报告等流程和要求,并对客户和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客户和业务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降低贪污贿赂风险,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积极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进行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防范商业伙伴的贿赂和腐败风险,建立商业伙伴合规审查机制,在开展业务前对商业伙伴的廉洁形象进行调查,评估腐败风险,企业在与商业伙伴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规定反商业贿赂条款或单独签订廉洁协议,以从企业内部预防腐败风险。

  三、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一审被判赔偿投资者20.4亿元

  【合规资讯】

  券商中国9月22日报道,北京金融法院在9月21日对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针对其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的行为,该上市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就投资者的损失与该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个相关责任人承担0.05%~2%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资讯分类:境内,金融监管;资讯来源:券商中国)

  【合规提示】

  建议上市企业以该案例为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部监管和自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评估公司对会计人员的授权、审批、验证等机制的设立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制定详细的内部审计章程,重点加强对会计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审计监督;三是注重投资者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保持公司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诉求,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信任。四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完善企业内部的定期报告制度、临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规范要求。

  域外动态

  一、英国政府宣布英美数据桥将于10月12日生效

  【预警资讯】

  当地时间9月21日,英国科学、创新和技术部 (DSIT) 公布《2023年数据保护(充分性)(美利坚合众国)条例》,确认了英美数据桥(U.K. - U.S. Data Bridge)的效力。自10月12日起,英国企业可以开始根据《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UKGDPR)第 45 条将个人数据传输至获得《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英国扩展》(UK Extension)认证的美国组织,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保障措施。“英美数据桥”,是指在无需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即允许数据从英国跨境传输至美国的官方许可。“数据桥”类似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调理》(EU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Adequate Decision),有利于在两个地域之间实现自由且安全的数据跨境传输。数据桥的建立意味着个人和企业能够以更便捷的方式、更低的成本、更自由地实现数据从英国流向美国,对于促进跨大西洋数据流动有着重要的作用。(资讯分类:境外,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英国政府官网) 

  【预警提示】

  建议在英美两国之间存在数据传输需求的企业提前做好认证准备工作。一是企业内部应当明确数据隐私框架下的执行原则与要求,包括数据完整性、安全性等基本原则和开展尽职调查、审计等补充原则;二是及时申请合规性认证。在数据隐私框架计划官方网站上开展自我认证,创建账户和文件夹,同时申请加入《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和《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英国拓展》,并且缴纳相应的年费,以尽早通过数据桥实现数据共享、释放数据价值。

  二、加拿大邮政公司出于营销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违法

  【预警资讯】

  当地时间9月19日,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OPC)公布对加拿大邮政公司(CPC)的调查结果,认为该公司出于营销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隐私法案》第5条。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建议该公司停止目前未经个人授权,从信封外部间接收集个人信息并进行营销活动的做法;建议该公司采取更符合《隐私法案》要求的措施,并重新考虑可行的补救方案。(资讯分类:境外,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

  【预警提示】

  建议企业将个人信息的收集环节作为数据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个人信息后续处理应用和商业化开发的合法性。一是直接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应当将具备合法性基础作为数据收集的必要前提。除取得个人同意之外,企业可以适用“履行合同所必须”“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维护公共利益”“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等其他合法性基础,但其他合法性基础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性,企业必须坚持客观合理的标准,仔细识别具体的数据收集场景是否满足不同合法性基础的适用要求;二是通过第三方间接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要求数据提供方出具合法性基础的证明材料,确保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合法,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数据提供方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以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三是应当主动向信息主体告知与其个人信息处理相关重要事项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保存期限等。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前款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当将及时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鹏城法律合规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3.任何主体均不应当以本期信息及所载内容作为分析和判断的基础;

  4.企业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经营管理的决定前,建议咨询合规专业人士。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