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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一、 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二、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四、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五、 商务部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
六、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
实务动态
一、 税务部门通报3起平台企业偷漏税案
二、 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四、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民生领域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境外动态
一、 欧盟发布《关于实施(EU)2024/3190号法规的指导说明》
二、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某跨国娱乐企业就非法收集儿童个人数据达成和解
三、 越南发布《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令》
一、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9部门制定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对外发布。《准则》旨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则》共6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附则。《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资讯分类:境内,生态环保;资讯来源:财政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建立健全气候相关数据治理与核算体系,依据《准则》要求,明确温室气体排放等关键指标的内部采集、核算与验证流程。二是系统识别与评估实质性气候风险与机遇,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场景,确保披露内容符合准则“重要性”原则,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状况。三是规范内部披露流程与责任分工,将气候信息披露纳入企业合规管理范畴,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标准化的内部审核与批准流程,确保披露信息客观、准确、完整,有效防范合规与声誉风险。
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细化各方责任要求、明确各级监管权限、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资讯分类:境内,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一是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二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计划巡查分支机构、门店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等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三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对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配送、巡查检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有效期限、主体责任、审核要求、退出机制、办理要求等内容。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资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医疗器械出口企业:一是依据新规区分(I)类(已注册/备案)与(II)类(未注册/备案但生产合规)证明,企业法务与管理层应梳理出口清单,针对专供海外产品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二是规范证明使用,注意证明有效期限,到期前如需继续出口需提前申请续期,变更出口产品信息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建立出口档案管理制度,留存证明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境外客户反馈等材料,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按要求启动召回并报告药监部门。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及监管范围、委托双方的主体责任与资质要求、委托生产合同约定事项、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原料交付和产品检验要求、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过程的监督要求、不安全食品召回要求、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法律责任。
(资讯分类:境内,制造业,产品质量;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食品委托生产相关企业:一是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二是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原料提供、生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划分等条款,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是委托方加强生产监督,可通过驻厂巡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核查受托方生产过程,受托方做好产品检验并留样。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30日,商务部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走出去”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中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境外业务可持续发展水平。《指引》共有7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支持东道国(地区)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东道国(地区)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支持东道国(地区)环境保护与绿色转型、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能力、附则。
(资讯分类:境内,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资讯来源:商务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落实民生改善责任,属地化招聘时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落实东道国(地区)员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建立沟通机制化解劳资纠纷。二是践行绿色发展,项目前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绿色施工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披露工作成效。《指引》共5章1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披露主体、披露程序与内容、披露要求、附则。
(资讯分类:境内,生态环保;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强制披露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环境信息,涵盖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环保违法信息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额外披露审核原因及验收结果;二是发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等情形时,及时提交临时报告;三是自愿披露企业向属地管理局提交申请及承诺书,按要求披露年度及临时报告,退出时提交申请并注销账号,积极参与正面清单评选,利用披露信息提升企业信用。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17日,浙江、陕西、辽宁等地税务部门当日公布了近年查处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具体包括:浙江省杭州市某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涉嫌记账偷税及逃避个税代扣代缴案、陕西省西安市某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涉嫌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案、辽宁省沈阳市某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涉嫌虚构用工服务虚开发票案。
(资讯分类:境内,财务税收;资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平台企业:一是规范账务处理,杜绝隐匿收入、个人账户支付报酬等行为,灵活用工平台留存用工合同、服务记录,避免虚开发票;二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按规定代扣个税,使用对公账户结算,留存支付凭证;三是配合税务部门信息报送,按照规定提交经营者身份、收入等信息。
二、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指工会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的三类文书)典型案例。具体为:贺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某外卖配送员与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某快递员与某快递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某劳动者与某涉铅电池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刘某与某汽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徐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县人社局与贵州省纳雍县某能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某职工与某化工公司等社会保险纠纷案。
(资讯分类:境内,劳动用工;资讯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等条款;二是落实劳动安全保障,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岗位安全培训,按规定申报工伤保险;三是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收到“一函两书”后,及时内反馈整改方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预警资讯】
2025年11月28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包括: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黄某政商“旋转门”受贿案,李某、徐某“合作经营”型受贿案,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反腐败,反商业贿赂;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企业:一是强化廉洁风险防控,针对信贷审批、资金运作等关键岗位,建立轮岗、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挪用资金;二是规范业务操作,办理贷款发放、金融票证出具等业务时,严格审核材料真实性,留存审批记录;三是加强从业人员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员工,建立举报机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预警资讯】
2025年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私域直播乱象,选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具体包括: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虚假宣传案、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告营销;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杜绝虚假宣传,不得宣称普通食品有治疗功效,不使用绝对化用语或编造患者案例,宣传内容需留存科学依据(如检测报告)。二是规范引流与交易,从抖音、微信等平台引流时不误导消费者,微信朋友圈、企业微信群宣传内容需真实,交易过程留存聊天记录、订单信息。三是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核义务,对入驻直播间资质(如食品经营许可)严格审核,留存审核记录。
一、欧盟发布《关于实施(EU)2024/3190号法规的指导说明》
【预警资讯】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发布《关于实施(EU)2024/3190号法规的指导说明》,该指导说明本质上是对2025年1月20日生效的双酚A(BPA)及相关特定危害分类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禁令EU2024/3190的官方释法,内容包括:2024/3190号法规的适用范围、其他双酚类及双酚衍生物、合规与测试、上市要求、过渡期限。
(资讯分类:境外,生态环保,产品质量;资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企业关注以下要点:一是法规管控范围内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Article 4 of (EU)2024/3190)应进行含量测试;二是一次性使用和重复性使用的食品接触产品2026年7月20日前符合原法规的制品可继续投放市场;三是投放市场的一次性食品接触产品,在过渡期结束后12个月内,可被用于承装和密封食物并销售至库存耗尽。
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某跨国娱乐企业就非法收集儿童个人数据达成和解
【预警资讯】
2025年12月31日,美国联邦法官批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某跨国娱乐企业的和解协议,该企业需就违反《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COPPA规则)支付1000万美元民事罚款。FTC调查证实,该企业未将其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的部分视频正确标注为“儿童专属”(Made for Kids,MFK),且在未履行家长通知义务、未取得可核验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3周岁以下观看儿童的个人数据,并将该数据用于定向广告投放。根据最终和解命令,该企业除支付罚款外,还需严格遵守COPPA规则中关于低龄儿童个人信息收集的通知与同意要求,同时建立并实施视频MFK属性审查机制。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
【要点提示】
建议企业关注以下要点:一是依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及近期执法案例,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化的内容审核流程,精准识别面向13岁以下儿童的数字内容(如视频、游戏),并在各发布平台(如YouTube)进行明确、合规的“专为儿童制作”标注,避免因标签错误导致违规数据收集。二是在收集儿童个人信息前,必须部署经过验证的家长同意流程,并严格限制数据收集的范围与目的,确保仅在获得有效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处理与个性化广告投放,杜绝默认开启或隐蔽追踪。
【预警资讯】
2025年12月31日,越南发布《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全文共5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个人数据与敏感个人数据的完整清单;响应数据主体请求的相关要求;同意手续的操作指引;特定情形下数据传输协议/条款的必备内容;银行、征信活动、人工智能、元宇宙技术、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及相关领域的数据保护规定;数据保护官(DPO)及数据保护部门的任职资质要求;数据处理影响评估与数据传输影响评估的更新要求。
(资讯分类:境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越南政府新闻网)
【要点提示】
建议企业关注以下要点:一是根据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令》,处理用户个人数据所需的“数据主体同意”必须可通过书面、录音、电子信息等方式验证,禁止使用默认同意或模糊指引,必须明确获得数据主体的主动同意;二是根据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令》,算法需透明,向数据主体解释其数据如何被使用,并提供“选择退出”的选项;三是根据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令》,从事特定个人数据处理服务(如信用评分、AI数据分析等)的组织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向公安部申请经营许可证书。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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