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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 日期:2026-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合规资讯】

  2022年10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为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待整改子公司及管理的多只产品、多项投资项目未通过个案申请审核,为管理在建物业或进行专项投资设立的公司未清理完毕,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跟投产品的出资超标及直接投资项目问题未解决,子公司规范整改计划有遗漏等。深圳证监局认为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资讯来源:深圳证监局)

  【合规提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并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持续监督子公司内控机制落实情况,依法履行备案、审核等主管机关管理性要求,及时清理为专项投资设立的公司,加强内部违规问题处置与责任人员问责。


[ 期号:20221024-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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