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4年10月1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对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深圳证监局查证,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事项、关联方认定不完整,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建立完善的业绩数据更新机制,明确业绩预计数据的更新频率和节点,如在半年报、季度报发布前,提前更新业绩预测数据,当实际业绩与原预计情况存在明显差距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向投资者和市场告知潜在的业绩波动风险;二是加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定内部的重大事件分类标准,涵盖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签订等,及时识别出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三是建立健全关联方认定机制,梳理关联方与其控制、持股、合伙企业等的关系情况,避免遗漏潜在关联方,定期审核更新关联方名录,随着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变动而及时调整关联方认定。
[ 期号:20241007-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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