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4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某基金公司出具警示函。经调查,该基金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要求公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合规提示】
建议基金公司: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完善公司的现行制度与业务流程,加强合同与内控情况的审查,及时弥补内控薄弱环节;二是合法合规推介产品,如实说明产品的重要内容,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确保产品推介材料内容与产品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时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三是贯彻执行信息披露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期号:20241021-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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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