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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6-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合规资讯】

  2025年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资讯分类:境内,金融业,金融监管;资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合规提示】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在任命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须严格对照《办法》核查任职资格,重点排查拟任人员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严重失信、重大履职过失等禁止性情形,以及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性、履职独立性(如近亲属持股与机构授信关联)等条件。对需监管核准的人员,须在任职前提交申请,未经核准不得履职;平级调动或改任特定高管职务(如董事会秘书、风险总监)时,应确认是否需重新申请核准或适用报告制,杜绝程序违规。二是对在任高管实施动态资格监控,一旦发现其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如负有大额逾期债务、利益冲突),须立即责令整改,逾期未改则停止任职并在10日内报告监管机构。高管离任时,须在3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确保责任可追溯。三是将《办法》要求嵌入内部选拔任用制度,严禁未经资格审查任命高管或报送虚假材料。关键岗位缺位时,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及时报告,避免超期履职;对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严格执行禁入期限,禁止在禁入期内调任平级或更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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