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4年8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查证,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因此决定对该公司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资讯分类:境内,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环保;资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主动了解并熟悉国家及地方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确保选购的机械符合最新的环保要求,在采购非道路移动机械时,选择已通过国家环保认证的机械,确保排放性能达标;二是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排放水平符合国家标准,记录保存维护和检测的工作情况,以备监管部门审查,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排放超标的机械;三是加强员工培训与监督,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其了解机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排放超标问题。
[ 期号:20240812-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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