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
2025年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全生命周期履行标识义务的具体要求与主体责任,旨在规范AI应用,防范虚假信息传播,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合法权益。(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按照《办法》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需在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显著位置以文字、语音、图形等形式呈现;隐式标识需嵌入文件元数据(如生成属性、服务提供者编码等),并鼓励添加数字水印。生成内容下载、复制等功能需确保标识完整,避免因标识缺失或篡改引发法律风险。二是网络平台企业需特别注意核验生成内容标识,对无标识但声明或检测为生成内容的,需标注“可能/疑似生成内容”,并防范恶意删除标识行为。三是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标识规范,提示用户使用生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若用户申请无显式标识内容,需通过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6个月。
[ 期号:20250322-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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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